外资企业清算有何时限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7 18:33浏览量:63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第六条规则:“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端之日起至向企业批阅机关提交清算陈述之日止,不得超越180日。因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批阅机关提出延伸清算期限的请求。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90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第十八条规则:“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布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务。”。综上所述,外资企业清算的时限为:不少于90日,但不超越2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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