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某县人民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坏死肾脏医疗损害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4 19:08浏览量:497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52年10月12日出世。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住所地某县辽中镇南街二路。
姚某曾于1989年行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术。1999年6月11日,姚某以腹胀、左腰部痛苦6年,发烧5天为主诉入住县医院住院医治,入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左肾盂积液兼并感染”,经抗炎医治未见好转。县医院于6月14日对姚某行“左肾探查术”,但术前未奉告姚某及其家族需求切除患肾。术中见姚某左肾外表不平,部分区域有脓性渗出,皮质变薄,考虑为“左肾结核并感染、肾自截”,在未经自己及家族赞同的情况下,行“左肾切除术”,术后病理确诊为“肾脓肿”。术后经抗炎等医治后症状体征消失,于同年7月2日出院,共发作医疗费7,300元(其间有关手术费用为5,948.3元),交通费1,350元。尔后两边因肾切除问题发作争议,姚某向某县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某县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见为:1、肾脏脓肿是肾脏切除的适应症;2、确诊大体正确;3、存在缺少:术前查看不全面,预备不充分,应做ICP。术前交待缺少,术中切肾前应向患者及家族交待赞同后方可施行。判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必定医疗缺点。姚某对该判定结论不服,向沈阳市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沈阳市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见为:1、病员10年前有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史,6年前就有阵发性腰痛,此次发病腰痛、发热、CT查看左肾显着增大,尿化验WBC(+)7/HP,确诊左肾盂积液,并感染,有手术探查指征。患者术中探查所见,左肾体积增大,外表高低不平,皮质变薄,有脓性渗出物,一起术后病理也证明为肾脓肿,对病肾切除是能够的,有必定适应症。2、医院在医治环节上存在以下缺点:术前查看不全、不细如未行肾功能查看、IVP及肾盂逆撮造影查看等,缺少谨慎务实科学风格,术前没向家族交待或许切肾问题,术中决议切肾也没有按有关规定向院行政部门陈述及征得家族赞同并签字。医疗文书书写如病员姓氏(杨素云)、术前、术后的临床确诊、病理确诊、麻醉记录上的确诊不标准,需加强管理。判定结论为:本例胶葛不属于医疗事故。姚某对该判定结论仍不服,向辽宁省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辽宁省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见为:1、患者10年前有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史,有重复腰痛、发热、泌尿系感染史,术前查左肾显着增大,左肾积液,有手术探查指征;2、术中探查左肾皮质薄,有脓性分泌物渗出,能够行病肾切除术,术后的病理确诊也证明该肾应切除;3、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显着缺少:术前双肾功能没有查看清楚、缺少科学态度,术前、术中没有切除左肾的病况交待。判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某县卫生事业管理局依据辽宁省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于2001年6月22日作出《关于对姚某医疗胶葛的处理定见书》,内容为:1、要求县医院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标准医疗程序;2、责成县医院对当事医师给予批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卫生局;3、由院方给予患方姚某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9,000元。
    姚某某县卫生局的处理定见不服,于2001年6月28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县医院补偿其医药费、精力危害补偿费等合计955,491.40元。
某县法院第一次审理以为:姚某在住院期间被县医院切除左肾致残事实,县医院在做肾探查术当中将肾切除时没有向自己及家族交待属侵权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判定:县医院补偿姚某医药费等(其间包含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日子补助费、精力危害抚慰金)50,69.22元。宣判后,姚某与县医院均不服,别离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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