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7 10:47浏览量:1872
家庭联系主体的特色
婚姻联系主体比较,家庭法令联系主体除了规模要宽广得多以外,其杰出特色是主体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以及权力责任内容往往具有可变性。一方面,除了夫妻两边的身份是单一的以外,其他的家庭联系主体的身份都可能是多重的。比方一个成年已婚男人或许女性,对爸爸妈妈而言是子女,对爱人而言是老公或许妻子,对子女而言是父亲或许母亲。他们在不同的法令联系中充当着不同的人物,因此具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在家庭联系主体中,除了夫妻之间权力责任的规模是不变的以外,其他家庭联系主体的权力责任的规模是跟着状况的改变而改变的。比方,一个人未成年时是抚育联系的权力人,在他成年今后就可能成为奉养联系的责任人。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身份联系的相等性是我国法令中家庭联系主体的一个鲜明特色。不只夫妻在家庭中位置相等,其他家庭联系主体也都具有独立的品格,享有充沛的民事权力能力。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爸爸妈妈的权力,又是爸爸妈妈的责任,而且设定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遗弃等等条款,严厉制止亲权的乱用。这和古代法令,乃至和一些西方国家的今世法令都有准则的差异。众所周知,前期罗马法的家父权是适当强壮的;中国古代的家长具有对家族、尤其是卑幼的必定极限的人身处分权,以及家庭共有产业的肯定管理权。即便在今世,有的国家依然在法令中设定了家长权条款。比方《瑞士民法典》第331条规则:“共同生活的成员依法令或约好或习气有家长时,其家长有家长权。一切有血亲姻亲或依契约受雇佣的仆人或因相似联系而与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均须遵守家长权”。尽管我国在某些状况下依然有“家长”或许“家族”的说法,但都是出于习气,比方对未成年人而言,所谓“家长”大体是指其监护人;而一般所讲的“家族”往往是“爱人”或许“近亲属”的俗称,它们不是法令概念,没有法令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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