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3 17:07浏览量:316
案情:
原告王东生患有胆囊息肉疾病于2005年4月12日入住鄱阳县中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因该医院与被告景德镇三三五医院进行医疗协作,由鄱阳县中医院供给手术场所和惯例的配套服务。由被告景德镇三三五医院供给手术设备和手术医生进行手术,4月12日正午1时30分在对原告全麻下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时,因原告的胆囊安排结构杂乱,主刀医生恐怕腹腔镜手术会导致原告胆总管狭隘,遂同原告家族交待后转开腹胆囊切除手术,手术放置了“T”形管支撑引流。术后原告一向挂袋引流50余天,身体不适,体重急剧下降,一向未能恢复。被告鄱阳县中医院主张原告转上级医院进行医治,原告在征得两被告赞同后,于2005年5月30日转入上海市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胆囊剩余,5月31日原告家族与被告鄱阳县中医院就此次医疗胶葛达到宽和协议,协议就处理胶葛的方法,补偿数额和给付的方法,误工费及其他方面的丢失补偿均作了清晰约好。被告景德镇市三三五医院对协议的签定和内容知情,并派原主治医生赴上海。
2005年6月2日原告王东生在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进行了“剩余胆囊切除手术”。6月9日出院,被告鄱阳县中医院依照协议支付了原告在上海的医疗费用等18000元,原告以为依照协议,两被告还应该补偿其误工和其它方面的丢失计币50000余元,诉诸法院,在诉讼中,经被告请求上饶市医学会对原告王东生的病例进行医疗技术判定,判定以为不归于医疗事故,故两被告以为已然不是医疗事故,且现已补偿了人民币18000元,不赞同再补偿。鄱阳县法院根据案情现实,根据法令作出了判定。由被告鄱阳县中医院,补偿原告王东生误工费、养分费、判定费、交通费、精力补偿费合计350616元,被告景德镇市三三五医院负连带职责。
管析:
该案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却承当了补偿职责,理由安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显着有悖于民法规则,更不利于处理日益突出的医患对立。由民法通则所确认的尊重和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本准则和根本精力,遭到《法令》的阻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结》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则,触及“民事根本准则”的事项只能拟定“法令”,即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标准法令文件来处理这一事项,并且《法令》仅仅一部行政法规来标准处理医疗事故。有人指出法令将医疗胶葛归入行政管理,属行政权的扩张,违反了民事胶葛处理中程序公平、中立等准则。笔者以为:处理医患胶葛应在民法框架下,向消费胶葛、合同纠份方向靠扰,打破医疗职业“父权式”落后思想定势,着重两边之间相等的民事联系。
医患之间到底是什么联系?笔者以为:医疗行为是一种特别的服务行为,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普遍地供认医疗组织是为患者服务的,患者是承受医疗服务的,人们就医是为了坚持自己生理和心思的完好,使自己的生存权得以延续下去的一种日子消费行为。不能否定医院是经营者这一现实。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已在不断地增强,也进一步地证明了医疗服务走向市场的现实。医疗组织实践是服务职业的组织。已然医疗行为是一种特别的服务行为,就应当由民法通则,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民事法令来调整,而不能根据事有行政处理性质《法令》规则来处理医患胶葛。
从本案来看《法令》有三大遗漏:(1)《法令》与民法“维护弱者”的理念相冲突,假如按《法令》规则来处理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不予补偿原告王东生自身便是弱者,原告到被告处就医,是无差错的。而因被告医疗服务行为,导致原告王东生屡次手术,身体和精力遭到了丢失,还要再遭受经济上丢失吗?明显《法令》约束了原告王东生的民事权益。(2)医疗行政补偿落后于司法实践,《法令》根本准则有必要是医疗事故的,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组织不予补偿,这与法令的规则不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产业的,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医疗服务是一种民事行为,医疗组织在进行医疗服务的时分,不但要遵从医疗服务标准,还应恪守民事活动标准。(3)《法令》的法治错位。《法令》归于行政法规,是医疗事故确定和处理的法令,从法治建造的方向来看,由行政?ü胬垂娑ㄊ鹿实娜隙耙搅剖鹿实拇恚坏挥蟹梢谰荩裁挥兄葱蟹缮系男枰K苑⑸艘搅凭婪缀螅搅苹购突颊呤粲诰婪琢礁龇矫妗H绻凑铡短趵啡隙ㄊ鹿实男灾屎痛硎鹿示婪祝曰颊呃此迪允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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