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转让协议不履约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6 14:43浏览量:2017
签完转让协议不履约
法院判定转让股权有必要实行股权改变挂号手续
股东转让股权后却不进行股权改变挂号,为此,两边对簿公堂。近来,这起股权转让胶葛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尘埃落定。
2007年5月22日,徐xx与陕西xx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签定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徐xx,乙方陕西xx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依据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第二届第2次股东会抉择,甲、乙两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议如下:甲方将具有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的54%股份算计人民币270万元,转让给乙方。此协议甲乙两边签字后收效,自本协议收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力,不再实行股东责任,乙方开端享有股东权力,实行股东责任。但协议签定后,徐xx未实行股权改变挂号手续。
陕西xx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将徐xx和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以为,股权转让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的内容实行自己的责任。但被告徐xx未依照协议及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第二届第2次股东会抉择实行股权改变挂号的相关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被告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与被告徐xx一起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实行股权改变工商挂号责任、交给运营证照及相关材料的诉讼恳求,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法院予以支撑。
东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令被告徐xx、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实行原告陕西xx化工材料有限公司54%股权的工商改变挂号手续并一起向原告交给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的运营证照及相关材料。
一审判定后,被告徐xx、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了原判。
股权转让的程序
依据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通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评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通过股东会表决赞同,只需告诉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两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则,使其作为有用的法令文书来束缚和标准两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恪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触及国有财物的,为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财物评价方法》第三条的规则,如对国有财物拍卖、转让、企业吞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财物评价。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财物的价值。
4.关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依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则,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并报原批阅机关批阅赞同今后方可处理转让手续。
5.回收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改变挂号,刊出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名字或称号、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实行出资责任和享有股权的证明,仅仅股东对立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发生对外公示的效能。
6.将新修正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改变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改变挂号。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结。
原告:股权转让却未挂号
被告:原告主体资格不符
原告诉称,2007年5月22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好,被告将其具有的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的54%股份计人民币270万元转让给原告,协议经原、被告两边签字(或盖章)后收效,自协议收效之日起,被告不再享有股东权力,也不再实行股东责任,原告开端享有股东权力,实行股东责任。此协议在2007年5月22日经原、被告两边签字、盖章已收效。协议收效后,被告却拒不实行处理股权工商改变挂号之责任,且应向原告交给的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的运营证照及相关材料也拒不交给,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实行股权改变工商挂号之责任,责令被告当即向原告交给东海xx热电有限公司的运营证照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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