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17:42浏览量:2637
近来,有上海的网友问到关于在上海租房的一些法令问题,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带来《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供我们查阅。
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子租借行为,保证房子租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子租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子租借及其处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的房子租借,是指租借人将房子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子租借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公正缓诚实信用的准则。
房子租借应当依法交税。
第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处理部分是本市房子租借的行政主管部分。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是本辖区内房子租借的行政处理部分,事务上受市房地产处理部分领导。
本市有关处理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法令。
第二章 租借规模和条件
第六条 房子租借人应当是具有房子一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但依法代管房子的代管人或许法令规则的其他权力人可所以房子租借人。
第七条 房子承租人可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或许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借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规则或许约好。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不得租借:
(一)未依法挂号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许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子,未经整体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三)改动房子用处,依法须经有关部分赞同而未经赞同的;
(四)被鉴定为风险房子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不得租借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契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核发的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现已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法取得运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子租借的,租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租金规范租借房子的在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详细规范和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三章 租借合同的缔结和挂号存案
第十一条 房子租借的当事人应当缔结书面租借合同。
市房地产处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拟定房子租借合同的演示文本,供租借当事人参照运用;其间,公有寓居房子的租借,能够运用市房地产处理部分一致印制的租借公房凭据。
第十二条 房子租借合同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借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
(二)房子坐落地址、面积、结构、隶属设备和设备状况;
(三)房子用处;
(四)房子交给日期;
(五)租借期限;
(六)租金数额、付出方法和期限;
(七)房子运用要求和修理职责;
(八)房子返还时的状况;
(九)违约职责;
(十)争议的处理方法;
(十一)租借当事人约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房子的租金由租借当事人洽谈确认。但下列房子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规范实行:
(一)公有寓居房子;
(二)以行政分配方法租借的非寓居房子;
(三)政府出资缔造的公益性非寓居房子;
本法令实施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租金规范租借的私有寓居房子,其租金和租借联系的处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十四条 房子的租借期限由租借当事人洽谈确认,但不得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借合同约好的土地运用年限而且不得超越二十年。
房子租借期限届满,租借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借合同约好的土地运用年限而且不得超越二十年。
租借当事人对房子租借期限没有约好,按照法令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视为不定时租借。不定时租借的当事人能够随时停止租借联系,但租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告诉承租人。
公有寓居房子的租借人不得停止租借联系,但本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五条 房子租借合同及其改动合同由租借当事人到房子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挂号组织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房子租借合同未经挂号存案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第四章 房子的交给运用和修理
第十六条 租借人应当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向承租人交给房子。
租借人未准时交给房子的,承租人能够催告租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给;逾期仍未交给的,承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租借人交给的房子不契合租借合同约好,致使不能实现租借意图的,承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第十七条 房子交给时存在缺点,影响承租人正常运用的,承租人能够要求租借人期限修正或许削减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能够随时免除租借合同。
第十八条 房子租借前已设定典当或许房子一切权搬运依法受到限制的,租借人应当事前书面奉告承租人。
第十九条 租借人能够依据租借期限、租金付出期限、房子用处、修理职责等要素,与承租人约好收取房子租借保证金,但公有寓居房子租借人不得收取房子租借保证金。
租借联系停止时,房子租借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好由承租人承当的费用外,应当偿还承租人。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借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房子,并恪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子运用和物业处理的规则。承租人需改动房子用处的,应当书面征得租借人赞同,其间依法须经有关部分批阅的,应当由租借人或许租借人托付承租人报有关部分赞同。
承租人未征得租借人赞同改动房子用处,致使房子损坏的,租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租借人能够对承租人运用房子的状况进行查看,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运用房子;承租人对租借人的查看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十一条 租借非独立成套的房子,租借人应当在租借合同中清晰承租人运用房子合用部位的规模、条件和要求。
相邻房子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运用发作争议的,承租人的一起租借人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准则在争议一方提出处理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和谐处理,并出具书面定见。
承租人与相邻房子产权人或许相邻房子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运用发作争议的,租借人应当与相邻房子产权人洽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饰房子或许增设隶属设备的,应当书面征得租借人赞同。增设的隶属设备应当由租借当事人洽谈确认归属及修理职责,其间依法须经有关部分批阅的,应当由租借人或许租借人托付承租人报有关部分赞同。
承租人未征得租借人赞同或许超租借借人赞同的规模和要求装饰房子或许增设隶属设备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康复房子原状或许补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房子承租人应当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付租借金。
房子租借人应当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收取租金;除租借合同还有约好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房子承租人延期付租借金的,应当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借合同约好的规范核算;租借合同未约好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规范核算。
承租人逾期不付租借金累计超越六个月的,租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但租借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运用房子所发作的水、电、煤、通讯、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当,但租借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运用房子取得的收益归承租人一切,但租借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二十六条 租借人应当定时对房子进行维护,使房子处于正常的可运用状况;承租人发现房子损坏的,应当告诉租借人予以修正,租借人应当及时修正,但租借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二十七条 租借人维护和修理房子时,应当采纳方法削减对承租人运用房子的影响。承租人应当合作租借人维护和修理房子。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运用房子,不承当房子自然损耗的补偿职责。
因承租人的原因形成房子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担任修正;承租人形成房子主体结构损坏的,租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九条 房子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借期间将其承租房子的部分或许悉数再租借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子内私行建立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 房子租借合同约好能够转租的,承租人能够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转租房子。房子租借合同未约好能够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子应当征得租借人书面赞同;未征得租借人赞同转租房子的,租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转租房子不需征得租借人赞同,但应当在签定转租合同前书面奉告租借人;未奉告租借人的,租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子承租人转租房子,不得影响相邻运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运用。
第三十二条 房子转租期间,租借合同发作改动,影响转租合同实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改动;房子转租期间,租借合同免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免除。
第三十三条 房子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洽谈确认。
第三十四条 房子转租合同约好租期的最终时限,不得超越租借合同中约好的最终租期期日。
第三十五条 房子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持续实行租借合同,但租借人与转租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房子转租期间,转租人和承受转租人的权力、职责参照适用本法令有关租借人和承租人的权力、职责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公有寓居房子转租借于寓居的,租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第六章 租借联系的改动和停止
第三十七条 房子在租借期间转让的,房子的受让人应当持续实行租借合同,并与承租人签定租借主体改动合同。
房子在租借期间出售的,租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借期间将房子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租借人赞同,由房子承租权的受让人持续实行租借合同,并与租借人签定租借主体改动合同。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别人,应当事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赞同。
第三十九条 房子承租人交流运用各自承租的房子,应当征得租借人书面赞同,公有寓居房子的租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
房子交流运用的两边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别离与租借人签定租借主体改动合同。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交流运用各自承租的房子,承租人应当事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赞同。
第四十条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改动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之一的,租借人应予赞同。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经洽谈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改动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之一的,租借人应予赞同;洽谈不一致的,由租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中确认承租人。
租借户名改动后,原承租人的一起寓居人仍享有寓居权。
第四十一条 房子租借期间租借当事人逝世或许依法改动、停止的,租借联系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租借人逝世或许依法停止的,由房子一切权的继承人或许继受人持续实行租借合同。
(二)寓居房子承租人逝世的,其生前一起寓居人能够持续实行租借合同。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逝世的,其生前的一起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能够持续实行租借合同;其生前的一起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子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许其生前无一起寓居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爱人和直系亲属能够持续实行租借合同。
(三)非寓居房子承租人逝世或许依法停止的,租借合同依法改动或许停止。
(四)租借当事人依法分立、兼并的,由改动后的当事人持续实行租借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则中能够持续实行租借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洽谈确认承租人。洽谈一致的,租借人应当改动承租人;洽谈不一致的,由租借人在能够持续实行租借合同者中确认承租人。
租借联系改动后,原承租人的生前一起寓居人仍享有寓居权。
第四十二条 房子在租借期间改建、扩建或许撤除重建,致使租借房子的面积、部位发作变化的,租借人应当与承租人洽谈一致,改动租借合同。
房子在租借期间因城市建设需求拆迁的,租借联系按照租借合同的约好处理;租借合同未约好的,按照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房子租借期间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该租借联系停止:
(一)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被依法提早回收的;
(二)房子因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被依法征用的;
(三)房子毁损、灭失或许被鉴定为风险房子的。
发作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景象的,由依法提早回收的部分或许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顿承租人;公有寓居房子发作前款第(三)项所列景象的,由租借人另行安顿承租人。
第四十四条 房子在租借期满后持续租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十五条 租借联系停止时,租借人有权回收房子,承租人应当将房子返还租借人。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逾期返还房子的,租借人有权追收房子占用期间的运用费。
房子返还时,应当契合正常运用后的状况或许租借当事人约好的状况;不契合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康复,也能够自行康复,由此发作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当。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六条 租借当事人违背本法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则,致使租借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租借当事人一方未实行本法令规则的职责,另一方按照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免除租借合同的,未实行规则职责的租借当事人一方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租借当事人一方未实行本法令规则的职责,形成另一方或许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损伤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七条 租借人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则将不得租借的房子租借或许承租人违背本法令第三十条规则将不得转租的房子转租的,由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背本法令第九条规则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租借人违背本法令第十条规则,未交纳土地收益的,由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处以未交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三条规则,私行调整租金规范的,由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交还超越规范收取的租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部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详细行政行为逾期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租借寓居房子的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令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乡镇公有房子处理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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