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交通事故伤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8 20:55浏览量:1238
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作业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端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杂乱的,能够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许托付其他专业伤残判定组织进行。 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医治完结后十五日内,能够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残判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路途交通事端伤残判定的规范,在接到伤残判定请求书后三十日内判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交通事端当事人医治完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端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判定请求书。请求书应写明请求人的一般状况(名字、性别、年纪、住址、电话等)伤残及医治状况(伤情判定、病历摘要)请求请求事项,请求人、请求日期。
伤者必须在医治完结后的15日内请求伤残判定。假如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判定请求的,视为主动抛弃得到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力。
按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则:判守时应以事端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造成的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判定书后,假如不服判定成果,必须在接到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请求从头判定,经审查受理,才干进行从头判定。15天内不请求从头判定的,判定收效,这以后提出从头判定请求的,为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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