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协议等同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4 17:38浏览量:886
在日常的日子作业中咱们知道,一些求职者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分,会和单位签署一份入职协议,其间对岗位状况、薪酬酬劳和福利待遇也进行了规则。之后单位就正常的组织员工进行劳作,并没有签署劳作合同。有的人会和入职协议和劳作合同有所混杂。那么员工入职协议同等合同吗,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作合同,归于作业意向,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规则树立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入职挂号要具体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可见,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者没有向用人单位自动奉告的职责,单位要防备诈骗,有必要自意向员工了解状况。那么,最快捷的方法,通常是合理设计入职挂号表,将用人单位想要了解的内容悉数包含其间。《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将照实奉告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的规则,劳作者照实奉告的内容是“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主要是指劳作者的名字、年纪、有用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学历、作业经验、作业现状等状况;别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身需求,将与劳作合同直接的基本状况更具体化。
入职检查要稳重
人力资源管理者除要求劳作者在入职之初进行基本信息挂号之外,还应当尽到稳重的检查职责,主要有:
1、入职资料真实性检查
人力资源管理者如未稳重检查,使得劳作者以诈骗手法入职,将会导致劳作合同无效;关于因劳作者的差错而导致劳作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劳作者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所建立的实践丢失准则,承当因其差错而对用人单位的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因而,仔细审阅员薪酬料,至关重要,包含核实劳作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方学历证明、从业阅历、作业资格、通讯住址等等,必要的状况下,还要进行恰当的查询,以尽到审慎职责。
2、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的检查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给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因而,招用劳作者时,要求其供给与前单位的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证明,并保存原件。如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赞同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3、竞业约束职责的检查
要求劳作者许诺未承当竞业约束职责,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避免发作不行猜测的诉讼危险。
依照法律规则,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同员工树立了劳作联系,而且应该在一个月内签署劳作合同,合同对期限、作业时间、薪酬酬劳、福利待遇等都要做出规则,经两边签字盖章后,方可收效。我们一定要认清这个现实。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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