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6 01:25浏览量:2147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力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约束行使这一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抛弃这项权力,但这种抛弃有必要以自愿为条件,且公民即便一时抛弃了这种权力,之后又想生育子女,相同能够持续行使生育权。
朱女士与老公邓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两边持续6年多的婚姻关系。3岁多的孩子随朱女士日子,邓先生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一起,朱女士与邓先生暗里又签定了一份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首要精力放在抚育、教育孩子身上,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付出对方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作业、日子,感觉压力越来越大。单位搭档陶先生默默地给了她许多协助。陶先生为人厚道、老实,曾有过一段时间短而又失利的婚姻。日久生情,朱女士与陶先生成婚了。婚后不久,二人有了儿子。
得知前妻朱女士另立家庭并生育孩子之后,邓先生以其违背了两边离婚时签定的书面协议为由,向朱女士索要违约金。在遭到拒绝后,邓先生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朱女士承当违约责任补偿违约金2万元。
朱女士与前夫达到的制止生育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47条规则,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可见,朱女士依照国家规则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力。生育权不因与别人的洽谈行为而受到约束。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力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约束行使这一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公民也可抛弃这项权力,但这种抛弃有必要以自愿为条件,且公民即便一时抛弃了这种权力,之后又想生育子女,相同能够持续行使生育权。本案中,朱女士与邓先生达到的制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令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约束,违背了法令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则。
此外,朱女士与邓先生签定的制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朱女士老公陶先生的生育权。由于陶先生合法地行使生育权有必要以妻子朱女士的生育权不受约束为条件,假如约束了朱女士的生育权,必定也会约束陶先生的生育权。朱女士与邓先生签定的协议在必定程度上也侵害了第三人陶先生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本案的状况就归于当事人的约好违背了法令的规则,一起,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
已然朱女士与邓先生签定的制止生育协议是无效协议,则邓先生再以无效协议申述要求朱女士补偿违约金,缺少法令依据,其诉讼恳求不能被法令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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