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和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2 18:52浏览量:2631

问题1 养子女偿还后的问题
我于8年前,收养一老友的儿子,那时由于我老友刚逝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 儿有困难,我所以便收养了老友的儿子,并对其孩子办了户口。过了8年后,我不想再对其进行抚育,(由于其 不听话)我想把他还给我老友的妻子。我想问:
1.我可不可以将其偿还给我老友的妻子?
2.老友的妻子有没有权力不对这个孩子进行抚育责任。假如我老友的妻子不容许,我能如何做?
3.假如我身后这个孩子会不会有承继我产业的权力?(最初我和我老友妻子对孩子进行收养都是暗里进行的,
望赶快回复。谢谢!
回答剖析
由于没有挂号,您与孩子之间的收养联络在法令上并没有建立,您可以要求免除收养,由孩子的母亲承当抚育责任。
相关法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络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处理挂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挂号前予以布告。
收养联络当事人乐意缔结收养协议的,可以缔结收养协议。
收养联络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络,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
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 子女间的收养联络。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络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述。
问题2 子女过继给他人后是否享有承继权?
一位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陆某(跟养父的姓),李某与其表哥(姓陆)原先 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 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由于后来其李某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当地工作了,自从带走孩 子后就没有了联络。
1954年时张氏承继了其前夫李某的遗产(一褴褛两层木板高楼和后边一间斗室,合计62平方米左右)。
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分与现在的老公成婚,1956年时两爱人别的建了两间房子(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 房子改造,政府将一切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4间房(约60平 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子,张氏爱人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子同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 公司将房子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子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间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 一同购买下来。 (现在一切房产的产权证上一向都是用张氏的姓名)
张氏和现在的老公生有4个子女,大的儿子47岁了,小儿子也33岁了,中心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 直到现在都友善的日子在一同。
现在陆某传闻此过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产业(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这样一来让张氏一家一时手足无措。象这样的状况,想讨教 :
1.陆某是否还可以要回其生父李某本来的遗产的那份呢?2.将来陆某是否还可以承继其生母张氏的遗产? 3.如 果张氏爱人现已立下了遗言将来由他们现在的两个儿子承继一切房产,那么将来陆某是否还可以有这边承继权 呢?
回答剖析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承继人,有权承继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承继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 某并未提出异议,因而陆某要求承继其生父遗产的权力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便就此申述,也丧失了胜诉权。
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处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联络仍然存在,有权承继张氏的遗产。
3、假如张氏现已立有遗言,那么遗言承继先于法定承继,陆某将无法分得遗产。当然,为削减争议和保证遗言有用,最好将此份遗言公证。
相关法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五条 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 议处理。
第八条 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继 承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申述讼。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 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络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络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络 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 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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