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0 19:30浏览量:421
北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工伤确认决议书
编号:
请求人:
员工名字:性别:年纪: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工作/工种/工作岗位:
年 月 日受理的工伤确认请求后,依据提交的资料调查核实状况如下:
同志遭到的损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景象;或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则,归于不得确认或许视同工伤的景象。现决议不予确认或许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确认定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确认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告诉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员工或许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听讼网提醒您:工伤确认的纷争诉讼
假如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或许不认可和劳作者的劳作联系,用人单位担任举证阐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的决议不服的;
(二)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确认定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组织确认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以为经办组织未实行有关协议或许规则的;
(五)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贰言的。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