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作单位并与另一单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18:34浏览量:1188
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企业要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签定劳作合同后,企业和员工就需求按合同实行,而在实践中有些劳作者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后,又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那么有作业单位并与另一单位签劳作合同合法吗?下面由邵阳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有作业单位并与另一单位签劳作合同合不合法
劳作合同法规则,假如员工与本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后,又与其他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对作业形成严峻影响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络,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二、能否一起在两家公司上任
员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作业并与企业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免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作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出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
一起,与黄某地点的合资企业联络,期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定劳作合同为由,不予放人。所以原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当违约补偿职责。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了这一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作者能否一起签两份劳作合同
《劳作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则:劳作合同依法订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黄某既已与国有企业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就有必要承当为该国有企业作业5年的职责。只要在法定的条件具有时,黄某才能够不再承当此项职责。《劳作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经劳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作合同能够免除。第三十一条又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从本案事实上看,黄某口头提出免除合同,并未按法令规则以书面形式告诉企业,则企业能够不予答复。退一步讲,即使黄某是以书面形式告诉了原企业,但其仅过10天便与另一合资企业签定了劳作合同,也不符合提早三十日这一法令要求。因而,黄某与原国有企业依据劳作合同发生的权力、职责仍未免除。
综上所述,不只黄某自己,并且与其签定劳作合同的合资企业,亦应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劳作法》第九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依据这一法令规则,黄某原单位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当违约补偿职责,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有作业单位并与另一单位签劳作合同合不合法”问题进行的回答,劳作合同法规则,假如员工与本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后,又与其他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对作业形成严峻影响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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