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定婚龄确定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3 14:50浏览量:267

法定婚龄的确认,一方面要考虑天然要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老练状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要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开展状况,因而,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则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则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则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则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则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则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风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能够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则:“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成婚。”
我国1950年规则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其时的政治、经济、文明开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正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恰当进步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作业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作业;一起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契合天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乡村实践。因而规则“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主张将男女的成婚年纪一致为一个规范,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主张下降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认的婚龄执行状况基本是可行的,因而没有作出修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则,不是必婚年纪,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成婚的最低年纪,是区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纪边界,只要到达了法定婚龄才干成婚,不然便是违法。法定婚龄不阻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依据自己状况推延成婚时刻,为遵循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舞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用优惠政策的婚龄替代法定婚龄,不到达这一成婚年纪,不同意男女双方成婚,这样做是不当的。法令是倡议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成婚越晚越好。为保证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挂号管理条例》规则:“请求成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别人干与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婚姻挂号机关查明的确契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则的,也应予以挂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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