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5 17:28浏览量:1765

市民刘老先生共生有两个子女,大女儿刘非和小女儿刘平。因为小女儿肢体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刘老和小女儿一向与大女儿日子在一起,并由大女儿照料两人的日子起居。跟着年岁越来越大,刘老考虑到长久以来日子上一向给大女儿增添了许多不方便之处,所以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言,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悉数留给了大女儿,作为必定的补偿。前不久,刘老因病逝世,大女儿拿着遗言去房产挂号部分处理房产承继手续,却没有办成。
这是为何呢?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造访了南京市产权交易挂号中心有关部分的负责人。
据介绍,我国承继法规则,房产承继一般分为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两种景象。法定承继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承继人的规模、承继次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承继方法。法定承继实践发作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承继人生前没有立下遗言;2、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或受遗赠人抛弃受遗赠;3、遗言承继人损失承继权;4、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承继人逝世;5、遗言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言未予处置的遗产。此类情况,承继人应在被承继人逝世后到房子所在地的公证处或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处理房产承继公证手续。
遗言承继是指承继人按照被承继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用的遗言,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方法。在被承继人逝世后,只要具有以下条件时,才可详细适用遗言承继:1、被承继人立有合法有用遗言;2、遗言承继人没有损失承继权,也未抛弃承继权;3、遗言承继人后于遗言人逝世;4、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言不相冲突的。此类情况,承继人在被承继人逝世后,应持有用遗言到公证处处理承继权公证。
此外,房产部分人士还向有关市民作出如下提示:榜首、如遇到无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2、遗言承继人只能是法定承继人规模以内的人,承继法中指定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为:爸爸妈妈、爱人、子女,第二次序承继人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依遗言承继房产的,如祖爸爸妈妈将房产指定给孙子女承继,因孙子女不在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之内,因而只能称其为受遗赠人。无论是法定承继仍是遗言承继,承继人在获得承继公证书后,便可持承继权公证书、身份证件、房子权属证书到产权挂号部分处理房子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那么上述事例中刘老的大女儿又为什么没能顺畅办成房产承继手续呢?该负责人解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7条第1款规则:“立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在处理其遗产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而刘老的遗言中,并没有为小女儿留下必要的房产。所以,这份遗言属部分无效,应按《承继法》中有关规则,对遗言中无效部分按法定承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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