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02:43浏览量:827
在司法实践中,承继遗产的胶葛案子是十分多的,胶葛的类型一般是遗产的承继权问题、承继比例问题、还有承继人承继遗产后债款处理的问题,有胶葛就需求法院进行处理,那么法定承继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法定承继判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94年4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弄XX号XX室。
托付署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女,1974年XX月XX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XX弄XX号XX室。
托付署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小某,男,1992年XX月XX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子内。
法定署理人封某(系王小某之母),即本案被上诉人。
托付署理人秦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骆某,女,1929年XX月X日出世,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路XX弄X号。
法定署理人王大某(系骆某之子),即本案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王大某,男,1948年XX月X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XX弄XX弄X号XX室。
上诉人王某因法定承继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公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重字第X号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托付人金玉珍,被上诉人封某(暨原审被告王小某的法定署理人)、原审被告王小某的一起托付人秦XX到庭参与诉讼。原审被告骆某、原审第三人王大某(暨原审被告骆某的法定署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X月XX日,被承继人王某某与刘某挂号成婚。婚后,刘某长时间未育。1994年4月XX日,刘某和王某某经过所在地医院途径包养了王某,该院向刘某和王某某出具了出世证。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婴儿名字为王某,出世日期为1994年4月XX日,父、母亲的名字分别为王某某和刘某等。嗣后,王某某和刘某配偶以王某系其亲生女儿为由将其户口报于上海市XX路XX号。2000年,刘某因性情差异等为由申述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原审审理中,刘某和王某某就离婚、产业及王某的抚育等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同年9月,法院以判定方式准予刘某和王某某离婚;坐落上海市XX路XX号东楼三层房子产权、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房子产权归刘某一切;王某由刘某抚育并单独承当抚育费等。2006年10月XX日,被承继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报逝世。2007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被承继人王某某的遗产。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被承继人王某某与封某成婚。王小某系封某和王某某所生之子。被承继人王某某的父亲王老某于2006年5月逝世,骆某系被承继人王某某的母亲。审理中,经第三人王大某恳求,法院于2009年2月XX日托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对骆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定。同年3月XX日,得出判定定论为骆某患有脑血管性痴呆,对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
原审法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被承继人王某某逝世时与封某的夫妻一起产业达到一致意见,王某某和封某的一起产业如下:1、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X室房子一套(以下简称系争房子)。法院分别在(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案、(2008)虹民一(民)重字第X号案审理中,托付上海XX房地产评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子进行价值评价,两次评价费算计为公民币(以下币种均为公民币)10700元,其间第2次房子价值评价定论为3833000元;2、在封某处的钱款8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
王某建议:按照八分之一的比例承继上述钱款8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承继系争房子的八分之一产权,由对方付出相应的房子折价款。封某建议:系争房子一套、钱款8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归于其与王某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上述产业的二分之一归于王某某的遗产,应由封某、王小某、骆某三人按照法定承继处理,现不要求在本案中切割,由前述三人自行洽谈处理。王某虽不是王某某的法定承继人,但毕竟从小由王某某抚育长大,并以父女相等,故赞同给予恰当人道主义补偿。骆某建议:系争房子一套、钱款8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归于封某和王某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上述产业的二分之一归于王某某的遗产,应由骆某、王小某、封某按照法定承继处理,亦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切割,由前述三人自行洽谈处理。王某虽不是王某某的法定承继人,根据王某某生前与其建立现实上的养父女联系,故赞同由封某以王某某的遗产为限酌情给予恰当补偿。
原审法院审理中,法院根据王某的恳求,于2009年2月XX日依法裁决查封封某和被承继人王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子。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表明抛弃对被承继人王某某名下的丰田佳美轿车(沪BB3310)的承继。另,第三人王大某表明自愿承当骆某行为能力的判定费2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合法的承继权受法令维护。王某系被承继人王某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1994年4月抱养。根据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十五套第一款规则:“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挂号”,《收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则的收养行为无法令效力”。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处理挂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挂号前予以布告”。刘某和被承继人王某某于1994年4月抱养王某时《收养法》现已实施,刘某和王某某抱养王某后未依法处理收养挂号,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则,该收养行为无效,王某和被承继人王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不建立。经法院释明,王某依然坚持要求作为法定承继人承继王某某遗产,其建议缺少法令和现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可是,王某某与王某长时间一起日子,其生前也自认与王某间的收养联系,王某某与刘某离婚后将两处房产等首要产业归刘某一切,也表现了呗承继人照料王某日子、实行抚育责任的意图。现王某没有成年出于学习阶段,故应酌情分得恰当遗产。封某、王小某、骆某要求于安外洽谈分配被承继人王某某的遗产,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允许。审理中,各承继人均表明抛弃车牌为沪BBXXX丰田佳美轿车的承继,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并不对该车辆作出处理。第三人王大某自愿承当判定费2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定: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封某给付王某45万元。
原审判定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承继人王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践的收养联系。上诉人是刘某和王某某于1994年4月XX日一起收养,医院向两边出具了出世证,出世证大将上诉人记载为刘某和王某某的亲生女儿。随后,王某某将上诉人的户口以亲生女儿的身份报至其名下的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房子内。上诉人的出世证和户口簿均契合法令规则,其身份便是刘某和王某某亲生女。上诉人一向与刘某和王某某一起日子,两边的亲朋好友均将上诉人视为刘某和王某某的亲生女儿看待,上诉人与刘某和王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践上的收养联系。刘某和王某某离婚之时,上诉人尽管归刘某抚育,但王某某依旧继续实行抚育责任,并未有任何免除两边之间收养联系的意思。2、原审被告王小某生于1999年XX月份,系被承继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封某发作婚外情而生的非婚生子。王小某出世之时,被承继人王某某与刘某的婚姻联系没有免除,被上诉人封某对刘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存在差错,原审法院所作判定有违社会伦理道德。3、原审法院机械适用法院确定上诉人与王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不建立,导致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收养联系也不建立,直接结果便是刘某对上诉人不再承当任何法定抚育责任,僵硬否定了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母女联系。上诉人与王某某的收养联系不建立的结果便是无人承当上诉人的抚育责任,上诉人权益毫无保证。4、《收养法》的立法意图在于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本案中刘某和王某某收养上诉人之后为其发明了杰出的生长环境,维护了上诉人的权益。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与王某某的收养联系不建立,严峻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立法意图。综上,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承继人王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建立,并依法承继其应当的遗产比例1526625元。
被上诉人封某、原审被告王小某答辩称:不赞同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刘某和王某某收养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属无效法令行为,王某某与上诉人之间养父女联系不建立。上诉人要求以养女身份承继王某某的遗产,无现实和法令根据。原审查明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骆某、第三人王大某答辩称:上诉人的承继权应当恰当予以维护,请二审法院依法赶快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现实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遗产享有承继权。该争议焦点又能够分为两个详细问题:其一,上诉人与被承继人王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是否建立。本案中被承继人王某某收养上诉人的收养程序确有与相关法令不相契合之处,但上诉人的出世证明、户籍挂号材料均载明上诉人为王某某与刘某所生之女,王某某和上诉人一起日子期间,对上诉人亦尽到了抚育责任,为上诉人供给了较为安定、杰出的日子环境。王某某和刘某离婚之时也以两边所生育女儿的名义对上诉人的抚育事宜进行了组织,上述景象均为既定现实。根据此,上诉人与王某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现实上的父女身份联系,此种既定的身份联系现已向社会辐射出各种联系,若简略否定此种身份联系的存在,对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并无任何好处,也必定会对上诉人现在的家庭及所在的详细社会联系发生许多负面影响。且本案中上诉人业已成年,王某某、刘某的收养行为已无补正之地步。归纳上述景象,鉴于本案特别案情,本院以为上诉人与被承继人王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确定为建立为宜。其二,上诉人对被承继人王某某的遗产的详细承继比例。本院以为,公民合法的承继权受法令维护,本案中上诉人与王某某之间的收养联系建立,上诉人对王某某的遗产享有承继权。王某某和被上诉人封某的夫妻一起产业的一半应归于被上诉人封某一切,其余部分为王某某的遗产,应由上诉人和封某、王小某、骆某按照法定承继的准则进行承继。至于上诉人应承继遗产的详细比例,考虑到本案详细案情,本院裁夺上诉人以钱款方式承继王某某的遗产,详细承继遗产金额以60万元为宜。因杨志平的遗产现均由被上诉人封某掌控,上诉人所承继比例应当由被上诉人封某予以付出。原审法院确定现实及适用法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封某、王小某、骆某三人均要求别的洽谈处理王某某遗产承继事宜,系对诉讼权力之处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上述三人对王某某遗产承继事宜不在本案中处理。各方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沪BBXXX丰田佳美轿车的处置事宜以及骆某行为能力判定费用的担负达到了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承认。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吊销上海市虹口区公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定;
二、封某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王某公民币60万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延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一审案子受理费公民币18539.62元、产业保全费公民币5000元、房子评价费公民币10700元,合计公民币34239.62元,由王某担负公民币13066.25元,封某、王小某、骆某担负公民币21173,。37元,判定费公民币2000元,由王大某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公民币8050元,由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封某参半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岑**
审判员 李**
署理审判员 徐**
二O**年*月*日
书 记 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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