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1 13:04浏览量:801

诉讼时效是指法令在规则权力的一起,也规则了相应权力的行使期限,假如超越法令规则的权力行使期限,法令将不予维护,权力人因而要承当不利于自己的法令结果。诉讼时效的间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以下是稳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稳妥,包含除海上稳妥以外的一切品种的财产稳妥、意外损伤稳妥以及健康稳妥,适用稳妥法规则的2年时效,自被稳妥人或受益人知道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核算。
2.人寿稳妥的诉讼时效。人寿稳妥,包含逝世稳妥、生存稳妥和存亡两全险。其时效为:自被稳妥人或受益人知道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5年。
3.海上稳妥的诉讼时效。海上稳妥是以海上风险或事端为稳妥职责规模而建立的一种财产损失稳妥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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