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18:59浏览量:1462
【事例】 
重生儿产伤补偿事例
案情介绍:重生婴儿呈现产伤导致十级伤残,医院因对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举证不能被判补偿。江苏省睢宁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定一同医疗事故危害补偿案,被告睢宁县某医院被判补偿原告6万余元。
2006年10月,赵某妻子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查看一切正常,次日重生儿顺畅出世。两天后医院确诊发现重生儿右臂肌张力低下,赵某便带其到徐州、上海各大医院查看医治,确诊为产伤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睢宁县某医院在付出部分费用后,两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到共同,赵某遂诉至法院索赔。
【剖析】
审理中,医院方请求进行医疗事故判定,但因其供给的病案资猜中的部分材料与现实不符,致使病案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承认,导致未能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法院根据赵某的请求托付司法判定组织进行伤残等级判定,重生儿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以为,在医患胶葛中,应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责任,本案中因为医院供给的病案材料真实性难予承认,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院应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即对重生儿的危害结果承当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