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3 23:06浏览量:2264
劳作裁定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作争议胶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力,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不然,法律规则消除其请求裁定权力的一种时效准则。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但关于2008年5月1日前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有关裁定时效和申述的规则及适用《劳作法》。《劳作法》关于裁定时效规则于第八十二条: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请求裁定不受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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