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可以再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4 05:08浏览量:749
假如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两边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不服的,是不能上诉的。可是民事判定的确有过错的,两边当事人是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那么,特别程序能够再审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特别程序能够再审吗
根据法律规则,对已收效的免除婚姻关系的判定和依照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审理的案子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子,当事人不得请求再审。具体规则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免除婚姻关系的判定不得请求再审。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子,当事人不得请求再审。
其间并没有规则依照特别审理的案子不得请求再审。
举例:如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案子,假如法院根据民诉法以“确定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定予以驳回,而却有根据证明这一判定是过错的(即确定请求有事实根据),如不赋予当事人请求再审的权力,法院将无法纠正过错。如仍根据原有根据资料根据民诉法第173条请求撤销原判定,于法于理都不通。
不得请求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免除婚姻关系的判定、调解书,不得请求再审。
(2)当事人就离婚案子中的产业切割问题请求再审的,如触及判定中已切割的产业,立案审理;如触及判定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产业,应奉告当事人另行申述。
(3)依照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审理的案子。
能够再审的裁判文书
1.判定: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定不适用于再审程序。
2.裁决:没有约束。
3.调解书:能够再审。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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