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8 18:13浏览量:2263
发问:
你好,请问医疗合同胶葛的审理问题?
重庆律师回答:
患病就医是最常见的工作。医患胶葛在法令上讲也便是归于服务合同的一种。跟着大众的法令意识的添加,此类胶葛也随之增加。以东城区为例,在刚刚曩昔的一年里,东城法院合计受理各类医疗服务合同胶葛就到达47件,触及各大医院12家。在审理医患胶葛的案子时,无论是从患者的视点仍是医院的视点都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本文试就其间几点分析一二。
一、审理医疗服务合同胶葛案子的不同法令适用及其成果为了能够愈加直观地阐明这个问题,请看下面两则收效事例。
事例一
原告张某,被告北京某医院。
2001年12月17日原告张某之母因病入住被告医院医治,确诊为:“失语,右侧肢体活动无力待查,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被告医院医治后仍无显着好转,2002年1月11日患者处于昏倒状况,瞳孔散大固定,家族要求转院医治。患者转院后于2002年1月15日在外院逝世。在诉讼中,依据当事人请求,法院托付区级医学会进行技能鉴定,定论为不归于医疗事故。对此,原告不服,再非必须求技能鉴定,2003年11月10日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能鉴定书,确定被告医院在诊治进程中存在多处违背医治惯例的医疗差错行为,定论为该病例归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的差错行为在本例的医疗事故危害成果中负非必须职责。最终,人民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相关规则,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查询病历和复印病历费以及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43 664元。
事例二
原告李某,被告北京某医院。
2002年10月10日原告之父因并住院。10月22日经患者赞同两边签定手术协议,被告为原告实施手术。患者于手术当日下午4时10分被送回病房,后因抢救无效逝世。审理中,被告以为患者逝世系因术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构成的,自己并无差错行为。诉讼中,经托付法医鉴定,定论为该案不归于医疗事故,但一起指出院方存在严重不足:包含手术前对病况奉告、术中术后可能发作的问题、术式改动,病重、病危对家族的奉告,抢救办法晦气等。人民法院以为,被告的行为虽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在整个医治进程中存在严重不足,其手术虽不是导致患者逝世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给患者及其家族在身体和精力上构成了必定的程度的损伤,被告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判定被告补偿原告的各项合理丢失合计112 632元。
上述两个事例,有许多相同之处,可是判定成果却有很大间隔,原因就在于这两个事例适用了不同的法令依据。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该法令归于行政法规,关于妥善解决医疗胶葛,维护医患两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次序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一直在我国具有民法典的位置。二者是何种联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进行了司法解说。该解说中清晰规则:“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申述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民事补偿胶葛,申述到法院的,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综上所述,在医疗补偿胶葛案子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就决议了不同的法令适用。因为该法令对医疗事故规模的规则不能包括悉数因医疗行为所发作的人身危害,立足于《民法通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则,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的确构成患者人身危害,而且医疗机构有差错的,医疗机构仍应依据《民法通则》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职责。
二、医患胶葛的本质属性以及当事人建议诉讼权力的挑选
前文现已阐明,医患联系是服务合同的一种特别体现形式。患者到医院挂号看病,医院为其诊治,两边构成一种合同联系自无疑义;可是医疗服务合同胶葛不同于一般服务合同胶葛,有其内涵的特别性。这首要体现以下2点。榜首,对医院赋予了强制缔约职责。看病救人是医师的本分,因而只需有患者来看病,医院就必须为患者进行诊治,医院没有挑选患者的权力(这当然要与患者针对自己的病况挑选专科医院与医院在进行开始诊治后劝患者转院医治不同)。第二,服务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的合同内容是清晰、仅有的,可是医疗服务合同不同。患者看病求医,当然是期望自己的病况康复或许得到根本操控,可是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服务机构能够对外许诺包治百病或许对某一疾病能够手到病除。正是上述医疗服务合同的强制性和不确定性,是发作医患胶葛的内涵原因。
依据我国的有关法令规则,在合同联系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对方的产业或许人身发作危害的,对方能够要求违约方承当侵权职责或许违约职责,这便是法学理论上的请求权竟合问题。可是只能就这两项权力任选其一。在医患胶葛中,通过统计分析,患者往往依据医疗合同的内容不确定性和补偿规模的广泛性,挑选向医院建议侵权之诉。
三、医疗服务合同胶葛案子中举证职责的相关问题
如果说依据是当事人打官司能否胜诉的要害,那么举证职责便是诉讼的生命线了。当事人举证不能,就要承当败诉的危险。一般的侵权案子中,往往是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差错,即“谁建议,谁举证”准则;而医疗胶葛案子中,考虑的医患两边的不平等性、依据的构成进程、间隔依据的远近以及举证才能等等要素,法令作出了特别的规则,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准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此规则实施伊始,医疗胶葛案子显着增加。笔者以为,在怎么正确理解该规则时,应留意以下三点:
榜首,并不是说,在医疗胶葛案子中原告不承当任何举证职责。医院仅仅承当就其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而患者作为原告仍然要承当一部分举证职责。例如原告首要需求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医患联系,其次证明有危害成果的 发作以及危害规模的巨细等等问题。
第二,并不是说,在医疗胶葛案子中,医院向法庭供给了患者的病历材料,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职责。现在医疗机构往往以为其提交病历材料即实行了举证职责,因而回绝请求医疗事故技能鉴定,然后构成医疗事故技能鉴定启动上的不方便。因为医疗职业的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向法院提交了病历材料,仅仅实行了部分举证职责,而未实行悉数举证职责。因而一方面患者建议医院在医治进程中有差错,应该积极地请求技能鉴定;另一方面,医院为了证明自己的没有差错,也应该自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鉴定。
第三,值得留意的是,并不是说一切的病历材料都应该由医院一方供给。依据现在通行的医治惯例,门诊病历手册(俗称小病历)是应该由患者自己保存的,除非是住院病历或许大病历应该由医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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