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9 10:07浏览量:2014

关于完成担保物权案子程序的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分配特定产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证债款完成为意图而建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完成是指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经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法,使其债款得到优先受偿的进程。石家庄律师提示您,为了更好地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当担保物权的完成,节省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完成担保物权案子”一节,对担保物权完成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则。 
关于担保物权的完成方法,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则,典当权人与典当人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只能经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完成。经过诉讼的方法完成担保物权,程序杂乱且时刻较长,不利于债款人利益的保证。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关于担保物权的完成首要经过简洁的非讼方法完成,即假如两边对担保物权的完成方法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恳求完成担保物权的人能够直接向法院恳求拍卖、变卖担保产业,而非经过诉讼的方法完成担保物权。有鉴于此,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造工程价款的付出问题清晰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清晰规则,典当权人与典当人未就典当权完成方法达成协议的,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典当产业;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则,出质人能够恳求质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产业;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则,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这是我国立法初次清晰对担保物权的完成规则为经过非诉讼的方法完成。尽管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的完成方法作出了上述规则,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完成的详细程序作出规则,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也未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为了处理上述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学习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历,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添加一节,对担保物权完成的程序作出了规则。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完成的恳求主体、统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则,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子的判决规范、怎么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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