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5 04:19浏览量:1305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权力责任的特殊性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育联系,即发生拟制血亲联系。但这种拟制血亲联系又和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的状况有所不同,它不以免除继子女与其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为条件。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定,首要包含以下几层意义:
1、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有抚育和教育的责任。关于不实行抚育责任的继爸爸妈妈,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力。
2、有抚育教育联系的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继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继爸爸妈妈,有要求其付出奉养费的权力。
3、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有彼此承继产业的权力。继子女承继继爸爸妈妈遗产的,不影响其承继生爸爸妈妈的遗产。继爸爸妈妈承继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承继生子女的遗产。
4、继爸爸妈妈有教育维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团体或许别人形成危害时,继爸爸妈妈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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