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定宣告前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就没有超越顺便民事诉讼时效
2006年8月,唐某家遭入室偷盗,在追盗过程中,被响马刺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一万多元。但偷盗犯一向逃跑在外,直到本年7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是邻街青年何某所为,因何某一向逃跑在外,下落不明,唐某就未能要求何某给予民事
补偿,传闻法律规则,在行使案子中受害人能够提起顺便民事诉讼,但
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只要一年,不知是否超越了刑事顺便民事的诉讼时效,所以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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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顺便民事的诉讼,是刑事民事兼并之诉,因而,有必要遵从刑事程序优先准则,即当刑事法律的规则与民事法律的规则相冲突的时分,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9条规则:“顺便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子立案今后,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提起”。这就阐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越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用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约束。
本案中,因何某违法后逃跑,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导致唐某不能随之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而当何某被抓捕归案后,一审判定没有宣告前,唐某提起顺便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没有超越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则,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撑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