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8:25浏览量:1393

无效婚姻或被吊销的婚姻,怎样切割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则:首要宜由当事人协议,一起,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问题,应当侧重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但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除重婚的以外,依照共同产业切割;对有差错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依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的定见,以及法令草案向社会发布时各界大众提出的主张,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主张,将这一规则修改为:“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差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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