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构成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5 07:15浏览量:146
交通肇事逃逸罪怎么构成的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有必要到达“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条件和根底。假如行为人没有形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该确定该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有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作,这是行为人的片面认知要素。假如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作而脱离现场,则不能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只能确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求着重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假如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形成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3)逃逸的意图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这是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的一个重要要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意图大多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意图,如惧怕遭到被害人亲朋及其他围观大众的殴伤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经过陈述领导或报警等方法,承受法令的处理。明显,这些人的片面恶性要小得多,因而,有必要在确守时加以区别,以确保精确适用法令,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合理意图逃离现场后,有必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承受法令处理,不然,假如行为人一逃便石沉大海,仍应确定为 “交通肇过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该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则的交通肇过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含过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片面意图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过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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