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8 04:36浏览量:1206
一、概念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是指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诈,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略产业权利的欺诈罪的首要差异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或许骗得资产,但由于行为人选用的是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法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九    因而直接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别的、本质的损害地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具有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诈的行为。    1、行为人有必要具有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许职称的行为。    所谓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许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也包含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许职称,例如一般机关的行政干部假充公安机关的干部,一般国家干部假充高档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假如行为人假充的对错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假充党团员、高干子弟、勇士子弟、私营或团体企业单位的办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本钱罪,到达违法程度的或许构成欺诈罪或其他违法。    2、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夸耀,使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赖,施行了骗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浅显地讲便是处处行骗,因而构成违法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屡次性的特色。假如行为人只要一次这种行为的,准则上不宜以违法论处。上述两种要素有必要一起具有并存在有机的联络,才契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假如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施行骗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坏构成招摇撞骗罪。假如行为人既有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施行骗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假如行为人既有假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法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络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或许构成其他违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是出于成心,其违法意图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这儿所说的不合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含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得某种政治待遇或许荣誉待遇,乃至是为了骗得"爱情",戏弄异性等。但本罪的片面恶性一般约束在“骗”的范围内,假如行为人片面上具有掠夺、强奸的成心,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形成要挟,使之不敢抵挡的手法,那便是一种更为严峻的违法了。例如假充缉私人员,要挟私运分子交出私运物品;假充司法人员,强逼被告人家族与之发作性关系等,都应别离以掠夺罪、强奸罪等论处。假如不只要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例如,行为人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到达与别人成婚的意图而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畅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本钱罪。    三、确定    (一)本罪与欺诈罪的边界    这两种违法都体现为欺诈行为,并且招摇撞骗罪也能够如欺诈罪那样骗得资产,因而简单混杂。这两种违法的差异首要体现    1、损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首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欺诈罪侵略的客体仅限于公私产业权利。    2、行为手法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法只限于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诈;欺诈罪的手法并无此约束,而能够使用任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和方法进行。    3、违法的片面意图不同。欺诈罪的违法意图,是期望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而招摇撞骗罪的违法意图,是寻求不合法利益,其内容较欺诈罪的意图广泛一些,它能够包含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也能够包含其他不合法利益。    4、构成违法有无数额约束的不同。只要欺诈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资产的,才可构成欺诈罪;而法令对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由于,这种违法未必必定体现为欺诈资产,而有或许是骗得其他不合法利益,其严峻的社会损害性,首要和集中地体现为由特定的违法手法所决议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损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有上述差异,但在行为人假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得资产的状况下,一个行为一起触犯了两个罪名,归于幻想竞合犯。处理幻想竞合犯的案子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违法的实际状况,一般以为,应该差异骗得资产是否归于数额巨大等状况别离对待,并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1)往骗得资产未达数额巨大的状况下,欺诈罪在违法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约束,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约束,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清楚明了,后者重于前者,因而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2)在骗得资产数额巨大或许其他严峻情节的状况下,招摇撞骗罪最重的量刑起伏是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欺诈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明显欺诈罪重于招摇撞骗罪。因而,在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得资产数额巨大的状况下,这种违法行为已不再能为招摇撞骗罪所包含,而应适用幻想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以欺诈罪科罪量刑。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上当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资产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尽管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威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资产的持有者施以威吓,形成其精神上的惊骇,出于无奈,被逼交出资产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首要的差异。    2、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是社会办理次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略的不只或许是产业权,也或许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略的客体只能是公私产业所有权。    四、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则从重处分。情节严峻是指一向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违法手法特别卑鄙的;后果严峻的,以及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关于情节严峻的司法确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说予以清晰。    五、法条及司法解说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前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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