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4 02:40浏览量:2259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略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4年12月28日经过)
第七条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形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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