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2 19:35浏览量:608

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明她成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爲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成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完成许诺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别的一女子刑丽丽一起日子,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常常患病日子困难,借债合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逝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産约3万元,个人财産20万元。别的,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逝世,刘贺与弟弟刘折承继了爸爸妈妈遗産,刘贺得到家园的房子一套。
律师剖析
(1)刘贺遗産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爲夫妻一起财産,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承继爸爸妈妈遗産房産一套亦爲夫妻一起财産,曹小女有其间一半的权力,别的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産。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産,假设无法辨明来历,爲一起共有,刘贺个人一切1.5万元。
刘贺个有财産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爲一起债款,刘贺应分管夫妻一起债款5000元。
综上所述,刘贺遗産合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子,还有债款5000元。
(2)刑丽丽可否承继刘贺的财産?
刑丽丽不得以爱人身份参与承继,因爲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承继人以外对被承继人尽较多抚育责任的人,酌情分得遗産。
(3)假设刘贺生前立有遗言,悉数遗産给刑丽丽,此遗言是否有用?
遗言有用。但根据我国承继法,遗言人不能以遗言的方式掠夺法定承继人中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承继人的承继权。否则在遗産处理时,有必要爲其保存必要的比例,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塬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言有用,但有必要爲刘贺幼女刘元保存必要的比例,剩余才归刑丽丽。
(4)假设刘贺与曹小女成婚后,刘贺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贺以表祝愿,刘贺去广州前曾立下遗言将戒指留给曹小女,刘贺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丽丽,问曹小女可否凭遗言索回戒指?
不能够。遗言在立遗言人生前并不收效,遗言人有权处置个人财産。遗言人生前的行爲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致使遗言处置的财産在承继开端前灭失,一切权搬运的,遗言视爲部分被吊销,其他部分可按遗言履行。可是,因为该戒指是母亲爲两人成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一起财産,曹小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权力,因而对曹小女的部分权力刘贺无权处置,曹小女能够以此爲由要回戒指,可是有必要补足刑丽丽戒指一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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