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1 20:05浏览量:1804

    劳作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统辖。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定后,或许会呈现以下状况: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劳作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3?两边均表明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没有特别法律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子的一般统辖准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因而,人民法院对第二种状况确认统辖并不困难,可是关于榜首种和第三种状况,就会呈现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并不在同一区域,且劳作者在当地没有居处,用人单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呢?假如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则坏处甚多:  榜首,不便利诉讼与实行的进行。作为被诉人的用人单位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定,应当向申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述。而在劳作争议案子中的许多依据均需用人单位供给,因为两者是在不同的区域,因而受诉人民法院在搜集依据时,并不便当。而当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后,如劳作者胜诉,需求请求实行时,人民法院仍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实行,也不便利,形成人力物力的糟蹋,违反了诉讼便当的准则。
    第二,在某些状况下这种统辖难以确认。例如当事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居处地,特别是团体争议的案子,当事人或许来自五湖四海,更难以确认统辖。假如仍按被告所在地确认统辖,那只能由外来劳作者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这明显很合理。    第三,或许形成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与受理实行重复立案。当事人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述,当用人单位申述后,人民法院并不会当即立案,而有7天的期限决议是否立案。在这段期间内,裁定判定书超过了15天的期限,胜诉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这时,因为申诉人不知道被诉人是否提申述讼,因而会向被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相同,受理实行请求的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被诉人是否已申述。从外表看,裁定判定已超过了申述的期限,因而该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实行,这样就形成了重复立案。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救助权,便利当事人申述应诉,便利人民法院审理和实行,应赶快拟定科学合理和赋有功率的统辖准则,该统辖准则相同应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条件。笔者以为,当事人因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判定而提申述讼的,可采纳以下准则确认受案的人民法院:    一、由作出裁定判定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因为劳作争议案子首先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来确认统辖问题,确认了对劳作争议案子行使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后,再依据这种统辖准则,确认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就十分简单。这使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对劳作争议案子的统辖愈加清晰,便于劳作争议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由劳作合同签定地或许实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争议可由合同签定地或许实行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种确认统辖的准则因为便于当事人申述、应诉及举证,也便于法院取证,已为国际大部分国家所选用。劳作合同虽然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其基本特征却是相同的,都是当事人之间为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而缔结的协议。选用由劳作合同签定地或许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准则,相同可起到与合同法的规则相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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