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9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1 08:40浏览量:1633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的;
(二)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三)劳作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准则的;
(四)劳作者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峻危害的;
(五)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七)劳作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九)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十)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则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运营发作严峻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严峻技术革新或许运营方式调整,经改变劳作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
[条文注释]
本条规则的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14种景象别离来自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则,这些景象的详细意义是指:
(1)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指用人单位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经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免除劳作合同。免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2)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不符合选用条件包含用人单位在招聘劳作者时规则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作业能力、作业成绩等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则为不符合选用条件。
(3)劳作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准则。这一景象有三个层次: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准则,二是违反,三是严峻。
(4)劳作者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峻危害。这一景象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劳作者严峻渎职给用人单位形成严峻危害的;二是劳作者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峻危害的。两种景象下用人单位都能够依法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
(5)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这一景象分两种状况:一是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的;二是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
(7)劳作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景象有两个要素:一是依法追究;二是刑事责任,中心是刑事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申述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8)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这一景象有两种状况:一是劳作者患病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二是劳作者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患病是指职业病以外的天然患病,非因工挂彩是指工伤以外的损伤。
(9)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这一景象有三个要素:一是不能担任作业,二是训练,三是调整作业岗位。中心是不能担任作业,训练和调整作业岗位两者选其一即可。
(10)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一景象有三个要素:一是客观状况发作严峻改变,二是无法实行劳作合同,三是两边洽谈达不成改变劳作合同的协议。三个要素也是缺一不可的。
(11)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则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准则,首要意图便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运营计划、债务的调整和清偿计划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计划等,改进运营使企业取得重生以便清偿债务,防止企业堕入更为严峻的破产清算程序。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能够根据实际状况,依法裁人。
(12)用人单位生产运营发作严峻困难。企业的生产运营可能发作困难,困难有大有小,一般的困难不能作为裁人的理由,有必要是严峻困难。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经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包含裁人)是活跃的,尽可能的防止用人单位破产。
(13)企业转产、严峻技术革新或许运营方式调整,经改变劳作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景象有三种状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改变劳作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严峻技术革新经改变劳作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企业因运营方式调整经改变劳作合同仍需裁减人员。
(14)其他因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这也是一项兜底条款。
[拜见法条]
《劳作合同法》第19、26、36、39-41、46、47、87、97条
《劳作法》第31、72条
《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申述决议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免除劳作合同问题的复函》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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