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对相关破产制度创新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7 17:40浏览量:2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起草至经过历经12年,于本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经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收效。新《企业破产法》作为标准企业破产程序的一部根本法令,在我国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位置,破产法的出台必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促进企业暨商场主体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在安身国情和破产实践经历,习惯商场经济系统和WTO的要求,留意将世界经历与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反映我国现阶段的实践需求和处理问题”的立法思维指导下,从头构建了破产程序和准则。不只引进创设了办理人、债款人委员会、重整等一些新的准则,一起,像适用规模、员工债款与担保债款的清偿次序、金融组织的破产等问题都作了相应的修正与完善。本文拟对新破产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准则进行解读,以期对新破产法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破产法的适用规模
    现行破产法规矩,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一切制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一切制的企业法人。尽管两部法令合在一起的适用规模是一切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令不同,形建立法系统紊乱、规矩不明、彼此不和谐等问题。
    新破产法草案中曾选用一般破产主义,规矩破产程序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安排和自然人。正式经过期删除了相关规矩,仍根本选用商法人破产主义,在第二条规矩该法适用规模为企业法人。尽管立法没有扩大原破产准则的实践调整规模,但将两法之规矩一致,处理了法令系统与适用之对立,使破产程序可更为标准地进行。
    此外,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安排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矩:其他法令规矩企业法人以外的安排的清算,归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矩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矩: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请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据此,合伙企业的破产应当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矩的程序。相似的规矩见于《农人专业协作社法》第45 条,农人专业协作安排的破产问题能够参照企业破产法规矩的程序。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运营性质的安排,如契合合伙或公司制方式建立的,能够按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矩破产。
    民办学校、医疗组织等作业性质组织破产问题,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令没有规矩,尚无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清晰法令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有待于对独资企业法进行有关修正,方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矩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自然人不归于新破产法的调整规模。但在实践中,自然人因损失清偿才能而破产的现实情况早已一再发作,也迫切需求立法调整。此外,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不免要涉及到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连带破产,更需求立法和谐处理。所以,对自然人适用的破产立法也应当赶快拟定,以消除法令调整空白,更好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破产办理人准则
    办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法院的指定担任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处置、事务运营以及破产计划的拟定和履行的专门组织。旧破产法未规矩办理人准则,而设置了与之近似的清算组。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准则有许多坏处,其建立较晚,呈现监督盲区;组成人员主要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行政颜色稠密,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危险,影响其公正性;其成员兼员作业,无酬劳,功率低,职责心差,难以追查法令职责。所以,新破产法创设了办理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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