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23:59浏览量:2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法令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立与挂号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四章出资方法
第五章董事会与运营办理机构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七章场所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八章购买与出售
第九章税务
第十章外汇办理
第十一章财政与管帐
第十二章员工
第十三章工会
第十四章期限、闭幕与清算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的顺畅施行,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按照《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同意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我国的法人,受我国法令的统辖和维护。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合营企业,应当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开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舞、答应、约束或许制止建立合营企业的职业,按照国家辅导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及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履行。
第四条 请求建立合营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同意:
(一)有损我国主权的;
(二)违背我国法令的;
(三)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开展要求的;
(四)形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定的协议、合同、规章显属不公平,危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 在我国法令、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规章规则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运营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撑和协助。
第二章建立与挂号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建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检查同意。同意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同意证书。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许国务院有关部门批阅:
(一)出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则的出资批阅权限以内,我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现已执行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按照前款同意建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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