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4 05:13浏览量:1520
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辅导定见
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和国家标准《房地产评价标准》,拟定本定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子拆迁触及的房地产评价活动,适用本定见。
第三条 本定见所称城市房子拆迁评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价),是指为承认被拆迁房子钱银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等要素,对其房地产商场价格进行的评价。
房子拆迁评评价格为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商场价格,不包含搬家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修的补偿金额。搬家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标准履行。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洽谈承认;洽谈不成的,能够经过托付评价承认。
第四条 拆迁评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以下简称评价安排)承当,评价陈述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评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合法的准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拆迁评价活动和评价成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办理部分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归纳实力强、社会诺言好的评价安排,供拆迁当事人挑选。
拆迁评价安排的承认应当揭露、通明,采纳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办法。
房子拆迁许可证承认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子,准则上由一家评价安排评价。需求由两家或许两家以上评价安排评价的,评价安排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价的根据、准则、程序、办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和谐并履行一起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评价安排承认后,一般由拆迁人托付。托付人应当与评价安排签定书面拆迁评价托付合同。
第八条 受托评价安排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价事务。
评价安排和评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许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逃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价安排照实供给拆迁评价所必需的材料,帮忙评价安排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评价安排和评价人员需求查阅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买卖信息的,房地产办理部分应当答应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评价意图一致表述为“为承认被拆迁房子钱银补偿金额而评价其房地产商场价格。”
拆迁评价时点一般为房子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拆迁规划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子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价时点。
拆迁评价的价值标准为揭露商场价值,不考虑房子租借、典当、查封等要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托付拆迁评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清晰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包含用处,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子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确认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子的性质或许面积洽谈一致的,能够按照洽谈成果进行评价。
对被拆迁房子的性质不能洽谈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承认。对被拆迁房子的面积不能洽谈一致的,能够向按照《房产测绘办理办法》建立的房子面积判定安排请求判定;没有建立房子面积判定安排的,能够托付具有房产测绘资历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触及的被拆迁房子的性质和面积确认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和房地产办理部分拟定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商场买卖价格,至少每年定时发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处、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子的房地产商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评价应当参照相似房地产的商场买卖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部分定时发布的房地产商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评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子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载,拍照反映被拆迁房子外观和内部情况的印象材料。
实地查勘记载由实地查勘的评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子进行实地查勘、拍照印象材料或许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载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价安排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价陈述中作出相应阐明。
第十六条 拆迁评价一般应当选用商场比较法。不具备选用商场比较法条件的,能够选用其他评价办法,并在评价陈述中充分阐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钱银单位,准确到元。
第十八条 评价安排应当将分户的开始评价成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阐明,听取有关定见。
公示期满后,评价安排应当向托付人供给托付范围内被拆迁房子的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托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价陈述。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价陈述有疑问的,能够向评价安排咨询。评价安排应当向其解说拆迁评价的根据、准则、程序、办法、参数选取和评价成果发生的进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自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5日内,能够向原评价安排书面请求复核评价,也能够另行托付评价安排评价。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价安排请求复核评价的,该评价安排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价请求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价成果改动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价陈述;评价成果没有改动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托付评价安排评价的,受托评价安排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价陈述。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价安排的复核成果有贰言或许另行托付评价的成果与原评价成果有差异且洽谈达不成一致定见的,自收到复核成果或许另行托付评价安排出具的评价陈述之日起5日内,能够向被拆迁房子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技能判定。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请求判定的评价陈述的评价根据、评价技能道路、评价办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价成果承认办法等评价技能问题出具书面判定定见。
评价陈述不存在技能问题的,应保持评价陈述;评价陈述存在技能问题的,评价安排应当改正错误,从头出具评价陈述。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办理部分或许其授权的房地产评价职业自律性安排,应当建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令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价进行技能辅导,受理拆迁评价技能判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评价技能判定后,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使3人以上(含3人)奇数成员组成判定组,处理拆迁评价技能判定事宜。
判定组成员与原评价安排、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许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逃避。
原评价安排应当合作评价专家委员会做好判定作业。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价安排、评价人员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其判定定见或许评价成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照实供给有关材料或许不帮忙评价安排实地查勘而形成评价失实或许其他结果的,应当承当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安排和评价人员,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办理规则》、《房地产评价师注册办理办法》等规则进行处分,或记入其信誉档案:
(一)出具不实评价陈述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勾结,危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价事务的;
(四)答应别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价活动或许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价事务的;
(五)屡次被请求判定,经查验,的确存在问题的;
(六)违背国家标准《房地产评价标准》和本定见其他规则的;
(七)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互换作为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办法的,对所互换房子的房地产商场价格进行的评价,参照本定见履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子拆迁触及的房地产评价活动,参照本定见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定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价不适用本定见。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