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8 22:25浏览量:2011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标准的法令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子的案由依照有关规则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适当盛行,现已构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气。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则。
我国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则
1、索要彩礼也会违背婚姻法?
假如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便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中的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还有便是经过媒妁要对方索要,并且如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成婚的“风俗”也违背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2、怎么判别彩礼?
具有严厉的针对性,有必要是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气,为了终究成婚联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显着的风俗性。因而,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子,应当首要依据两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践及个案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有必要给付彩礼方能成婚联系的风俗习气,不然只能依照赠与进行处理。
3、彩礼的交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下称《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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