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丢失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6 20:29浏览量:2073
《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那么,假如用人单位宣称与劳作者签定了劳作合同,但之后又拿不出来,是否也受这一法条的约束呢?
身边的事儿
许昌某公司是一家集研制、出产、出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为事务发展需要,2013年,该公司在南京开设经销店,招聘了一批出售人员,景某便是其中之一。该公司按月给景某发放薪酬3218元,以及社会保险补助300元。
许昌某公司称,该公司在南京与景某签定有书面劳作合同,但在公司告诉景某不再持续与其签定劳作合一起,该公司担任保管材料的人员发现两边的劳作合同不见了。而景某也否定签定劳作合同一事,并向南京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称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恳求该公司付出双倍薪酬和经济补偿,取得南京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支撑。许昌某公司不服劳作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诉称,最初其招聘职工情况复杂,一些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肯在公司处理社会保险,公司因而与他们约好每月发放300元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是发放给职工的社保费,公司不应再给景某补缴社会保险金。至于究竟两边是否签定过劳作合同,该公司提交了除景某之外其他职工的劳作合同,并提交了远在国外出差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与景某一起签定有劳作合同,一份由个人保管,一份留存门店办公室。
对此,景某辩称,原裁定裁决书所确定的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恳求,并经过薪酬表证明公司未给自己处理社保,但自己从该公司领取了社保补助金3600元。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定许昌某公司付出景某双倍薪酬及经济补偿,公司为景某补缴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以相关社保经办组织的核算为准,景某返还已收到的社保补助3600元。许昌某公司提出上诉。
成果
近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景某在原告许昌某公司从事出售作业期间,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但该公司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两边存在书面劳作合同的现实。该公司应按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付出景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作业期间的双倍薪酬,扣除已向景某付出过的薪酬,仍需付出差额35398元。一起,依据法律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而免除劳作合同的,应按劳作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付出规范为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景某在该公司作业一年,公司应付出经济补偿3218元。别的,该公司未依法为景某处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以现金方式每月向其付出社保补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应予纠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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