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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建议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则未交给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财产权,虚伪出资,或许在公司建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虚伪出资金额或许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二、概念及违法构成
(一)概念
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建议人、股东违背公司法规则,未交给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产权,虚伪出资,或许在公司建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建议人、股东违背公司法规则,未付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财产权、虚伪出资,或许在公司建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依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许无法正常运营的;公司建议人、股东合谋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伪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的;使用虚伪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3、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公司建议人和股东,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4、片面方面是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