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08:19浏览量:1773

为加强对银职业的监督办理,标准监督办理行为,防备和化解银职业危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职业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组织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依据授权,银监会一致监督办理银行、金融资产办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组织。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实行原由我国人民银行实行的监督办理责任的决议》。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以下简称《银职业监督办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目起实施。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办理法)的决议》,对银职业监管组织查询权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则。
修正后的《银职业监督办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银职业监督办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查看、监督办理说话及强制信息发表的权力。这些监督办理措施与职业自律及大众监督一起构筑起银职业监管的完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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