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5 01:48浏览量:70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规模按现行行政区划确认。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核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分参阅同类房产核定。
租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根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则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工作、事务和日子运用的房产,不包含租借房产和非本单位事务运用的出产、经营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校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含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分和主管部分判定的危房、停止运用的房产和其他交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坐落地址交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坐落地址别离交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交纳。详细交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认。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办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办理实施办法》的规则履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说,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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