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02:35浏览量:1052
医疗事故在咱们日子周围随处可见。有的职责是在医院,有的则不是在医院。不论职责是不是在医院,都会有医疗事故补偿诉讼。这时就需求有医疗事故补偿署理词。
一、医疗事故补偿署理词
敬重的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xx省农垦某农场医院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其诉讼署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庭前阅卷及调查取证,又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法令现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法庭概括的焦点问题,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符某的逝世成果系其本身病况危重所造成的,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x年x月x日上午10时10分许,符某家族带其到被告处就诊。据符某家族向接诊的陈某医师陈说,符某来院就诊前三天始解稀样便,呈棕绿色水样便,量多约40ml,每天4-5次,伴有发热,厌恶吐逆,均为胃内容物,食入即吐。家人自购药喂服,未见好转,解便次数较前增多,且伴有烦躁,哭声吸奶均无力,口渴,尿量排尿次数削减。陈某医师对符某查看后开始确诊为:1、小儿腹泻;2、重度脱水;3、营养不良。鉴于符某病况严峻,陈某医师主张其家族将其转到上级医院救治。符某家族以经济困难为由而抱其脱离。
本日下午6时,符某家族再次带其来急诊。陈某医师经详询病史得知,符某出世时有轻度窒息史,产后其母亲的乳量较少,平常靠喂食米糊。在具体查看后,陈某医师清晰奉告符某家族,符某的病况过于严峻,本院现有医疗条件缺少,难以进行有用救治,要求转送上级医院医治。但其家族因经济困难不赞同转送,一起一再表示,期望在被告处住院医治,期间如有任何意外自愿自行承当,并签字为证。
住院后,陈某医师给予抗生素药物、补液扩容,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及对症支撑医治。符某是在重度营养不良的状况下发作有感染性的腹泻,病况较重,又有血容量及安排灌注不良的症状。而被告处缺少电解质、生化、血气剖析等查验设备,不能断定脱水性质和电解质失衡的状况。只能依据临床经验,按等渗性脱水的处理准则给予2:1等渗含钠液70ml静滴,以敏捷扩容增加血容量改进循环和肾功能。符某住院第一个8小时的补液总量为350ml。
次日,经第一阶段扩容和弥补累积丢失量的医治,符某病况稍有少量好转,但脱水状况未改进,依然未脱离危险。考虑有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低血钾的或许,在被告没有水电解质、生化等辅佐查看的状况下,第二阶段关于继续弥补丢失量及生理需求量,补液的定性、定速、定量、纠正低血钾等会愈加困难。据此,接班后的郭某医师再次将符某病况危重的状况奉告符某家族并要求将其转院。但符某家族依旧无动于衷。苏某医师接郭某医师的班后,经调查,见符某的症状无明显好转,又再次对其家族要求将符某转到上级医院及时医治,但其家族仍不赞同。在这种状况下,出于工作要求,被告只能继续对符某进行医治。
第二阶段的补液,从临床症状判别符某稀水样便,次数多、量多、尿少且有发热,哭时无泪水,口干渴,体检有口唇粘膜枯燥,皮肤弹性差,考虑失水量仍较多,脱水状况仍未改进,液体性质定性可用1/3张液体,故临床上给予1/3张的液体200 ml,静滴时刻为5滴/分。别的,符某在重度营养不良的状况下,腹泻后脱水会引起代谢性酸中毒、低血钾,通过补液纠正脱水后细胞修正、葡萄糖及钾离子回流到细胞内,加上钾离子从尿中排出都会导致血钾更低,所以在无生化、电解质查看的状况下,按临床症状来判别医治,很难掌握钾离子的补入量,只能先给予输入半瓶液体后,依据病况改变,必要时在余下的另半瓶液体中参加氧化钾。据此可知,并不存在原告方在诉状中所述的只需用一半吊液后就中止的问题,该液体仅仅给符某体液丢失和生理需求的弥补。
当日14时许,符某张口呼吸,呈现呼吸困难的症状,经体检为:T36、5CR:30次/分 P:130次/分,神志冷漠,面无人色紫绀,四肢厥泠,双肺呼吸弱浅、未闻干湿罗音,心音低钝、无杂音,腹较前胀、肠鸣音弱。随后苏某医师和李某士将符某转入急救室吸氧急救,但尚无好转,14时30分,郭某医师和陈某护理接班并继续施行抢救,15时5分,经王某院长会诊,以为现在对符某的确诊正确,并照实奉告其家族,要求其家族立刻转诊到上级医院医治。被告当即向临高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恳求出诊,15时15分许,符某呈现心跳呼吸较前减慢,15时20分,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中止,经继续胸外按压、并给予阿托品、肾上腺素、洛贝林等药物医治。15时35分,临高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参与,进行了心电图查看,承认符某双瞳孔散大固定,心跳呼吸中止,抢救无效逝世。其时其家族对医治进程和死因没有贰言,并按当地习俗给抢救人员封“利是”后,直接从急救室将尸身抱回家处理。据此得知,底子不存在原告方在诉状中所称的符某在“原告妻子的怀里逝世”、尸身“被送到太平间”等情节。
上述内容标明,符某的逝世是因小儿腹泻、重度脱水、重度营养不良引起的水电解质紊乱、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和其家族怠于转院进行有用医治所造成的。
因而,符某的逝世成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告不存在医疗差错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2条规则,医疗事故建立,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差错为构成要件,一起要求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
被告在对符某医治的进程中,在医疗设备缺少、符某病况危重且超出被告救治才能的状况下,曾多次要求原告方将符某转到具有配套医疗设备的上级医院医治,但原告方均未赞同。可见,被告已按规则履行了奉告责任。一起,符某家族自愿将符某在被告处承受医治,被告在有限的医疗条件下对其施行活跃医治并不违背相关规则,也恰恰表现了医疗机构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主旨。
依据相关医学教材的论述及医学原理,符某住院次日所用的液体量应在180-300ml/kg左右,因而医务人员针对符某的病况所用的液量不存在药量过大的问题。
符某住院期间,医护人员仔细护理,尽最大努力给予医治,其病况恶化时医务人员及时抢救,尽到了契合相应专业要求的留意、学问及技术标准。就该现实,同病房护理其他患者的符自珍、郭春达等均可证明。结合上述第二点论述及医学原理看,被告对符某施行的抢救办法是正确的。经王力锋院长会诊后,根据治病救人的工作要求,被告决断向上级医院恳求救治,但终因符某本身病况严峻而身亡。
医务人员在对符某进行医治进程中构成、保存的病历也完全契合《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的具体要求。
基此标明,被告在临床护理、医治办法、用药状况、抢救办法以及病历保存等方面并无不当之处,被告的医治行为并不存在差错。
综上所述,署理人以为,符某的逝世成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治进程不存在医疗差错。别的,原告方以为符某是在被告处医治时逝世,被告就应义不容辞地补偿的逻辑是极端过错的。因而,原告方的诉讼恳求毫无现实及法令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以上署理定见,供贵庭合议时参阅,并望采用。
谢谢!
署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王xx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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