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9 14:29浏览量:1019
正确处理劳务差遣纠纷案件,有必要清晰劳务差遣中存在三方当事人的法令联系。那么实践中劳务差遣合同中的法令联系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劳务差遣合同中的法令联系
一、差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法令联系。
二者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联系仍是劳作合同联系有争辩。从性质上讲,民事合同归于大领域,劳作合同归于小领域。但民事合同最大程度地遵照私法自治准则,民事法令一般不予强行干与民事行为;而触及劳作合同的强制性法令标准较多,一般不允许企业和劳作者暗里变通劳作法令规定。
关于差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差遣协议,笔者以为它处于民事合同和劳作合同之间。一是民事合同联系主体是相等的民事主体,而劳务差遣协议中劳作者虽不是合同主体,但触及其个人利益;二是民事合同联系之间是对等的权利义务联系,而劳务差遣联系内容触及主体以及劳作者的个人权利义务;三是劳务差遣联系的客体为“劳作成果”,而劳作成果是由劳作者发明的;四是劳务差遣协议中大部分条款是劳作合同法令条文的再现。由此,能够将劳务差遣协议理解为形式上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联系,实质上是触及别人的劳作合同联系。
二、差遣方与劳作者之间的法令联系。
二者之间是劳作合同联系,但又与传统的、“一对一”的劳作合同联系有差异。一是差遣方没有生产资料,两边是静态的形式上的劳作办理联系;二是在必定程度上,二者之间的劳作联系触及第三方(要派方)的利益。
三、劳作者与要派方之间的法令联系。
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令联系,劳作者是根据差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差遣协议到要派方从事劳作。劳作者在作业期间要遵守要派方的劳作规章纪律,依照要求从事劳作,两边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办理与被办理、分配与被分配的联系。关于劳作合同的签定、免除以及人事档案等由差遣方办理,在这些方面,劳作者与差遣方之间是一种静态的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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