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被盗刷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7 15:14浏览量:2288
【案情】
2010年3月30日,李某在某银行储蓄所处理了活期存折一本通和借记卡。同年12月9日,李某托付吴某用借记卡处理转账事务,并将借记卡暗码奉告吴某。12月8日至12月14日,借记卡上的存款被别人在境外主动取款机上分47次支取现金52371元并被扣手续费349元,算计52720元。12月13日,该借记卡在省内异地经过ATM机取款200元,并被扣除手续费5元。12月14日,该借记卡中转入52.2万元,同日经过该借记卡转出52.2万元。12月14日晚10点左右李某发现存款被盗取后,当即于当天将存款余额转出,一起向开户银行及银行客服部反映。第二天,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主张其找银行处理,不予立案。李某即以储蓄存款合同胶葛为由,申述到当地法院,恳求判令发卡银行补偿其丢失52720元。
法院除查明以上现实,还查明:借记卡用户经过主动取款机取款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需求有发卡银行认可的借记卡(贮存客户名字、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二是需求输入客户设置的正确暗码。
【不合】
本案在案由的确认及法令适用方面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胶葛,李某是在处理活期存折一本通的前提下处理了借记卡,借记卡不是信用卡,两边构成储蓄合同联系;李某的借记卡被盗刷,实际上是存折上的存款被盗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与发卡银行之间发作胶葛系合同胶葛,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胶葛案件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处理。另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借记卡胶葛,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即可处理胶葛。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并无储蓄存款合同方面的胶葛。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联系,主要依据是李某在银行处理的是活期存折一本通,发放的是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但实际上,本案并不存在储蓄存款方面的胶葛,李某的活期存折一本通并没有被自己或别人运用而发作胶葛,而是李某的借记卡被别人仿制又被别人在境外盗刷产生了胶葛,李某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即挑选向法院申述,李某与银行之间系因借记卡刷卡产生胶葛,并无存折存取款胶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则》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则了银行卡胶葛,该条第(一)项更是明确规则了“借记卡胶葛”这一案由,这是本案定性为借记卡胶葛的法令依据。
因本案不是存单(存折)胶葛,而是借记卡胶葛,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胶葛案件的若干规则》,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则》将该胶葛列入合同胶葛;一起依据查明的现实,发卡银行依据请求发给李某借记卡,供其存取款、转账运用,李某运用借记卡应当恪守发卡银行借记卡规章的规则,两边构成了借记卡合同联系,发作胶葛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本案中,李某运用借记卡应满意两个条件:一为有用合法的银行卡;二为正确有用的暗码。就本案而言,涉案借记卡境外取现发作在2010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14日,其间12月13日和12月14日既有境外买卖,也有国内且是安徽省内买卖,从时刻上能够认定在境外刷卡取现的并非李某自己,且境外取现所用的卡并非是银行发放给李某的借记卡,而是由别人运用另行仿制的与李某借记卡卡号相同的银行卡所为。发卡银行接受了境外不合法仿制的银行卡买卖,并从李某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钱,形成李某丢失,发卡银行未能依据约好尽到慎重检查职责,应对其行为承当违约职责;一起李某未能恪守借记卡规章规则,未尽到妥善保管暗码的职责,导致暗码走漏,对形成的丢失本身存在差错,也应承当相应职责。归纳两边的违约程度,笔者以为判定发卡银行补偿李某一半丢失26360元、另一半丢失由李某自行承当较为公平合理,也契合民法的公平缓诚笃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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