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6 16:24浏览量:1187

发布部分:北京市公民政府发布文号: 民民字[1986]第33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挂号方法》,结合本市婚姻挂号作业的具体状况,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成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公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婚姻挂号机关有必要严厉遵循《婚姻法》、《婚姻挂号方法》和本细则处理婚姻挂号作业,保证合法婚姻关系的建立,避免违法婚姻的发作,保护和稳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相关法规:            第三条    本市婚姻挂号作业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    制止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职责如实为本单位请求成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托故约束和阻遏。第二章 婚姻挂号机关    第五条    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公民政府或市、区、县公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公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存案。    第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查核合格并获得“婚姻挂号员”证书的人员专门担任婚姻挂号作业。婚姻挂号员要坚持相对安稳,如需变化,应同区、县民政局洽谈。    第七条    婚姻挂号员有必要做到:(1)了解《婚姻法》、《婚姻挂号方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2)建立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思维,对当事人自动热心、情绪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公情;(3)坚持原则,严厉法律、文明法律、科学法律;(4)作业认真担任、深入细致,不草率、不迁延。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姻婚挂号机关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刻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发布。    第九条    婚姻挂号员要结合请求成婚的当事人状况,解说《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遵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发起节俭办婚事,对立铺张浪费,抵抗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维。    相关法规:        第十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挂号档案。区、县民政局依据婚姻挂号档案,向丢掉《成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成婚证》《离婚证》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第十一条    《婚姻状况证明》、《成婚请求书》、《离婚请求书》、《成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局由市民政局一致印制。《成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公民政府加盖印章。《成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挂号专用章(钢印)。婚姻挂号机关颁布《成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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