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0 22:38浏览量:477

一个国家的开展取决于其人口数量的有用操控。我国前期因国民人数过大而公布了计划生育的相关要求。因为计划生育的有用施行导致我国晚年化严峻,迫使我国不得不再次答应二胎的发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令责任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收集了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哪些特色
一是表现协调开展与可持续开展思维。
二是表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三是着重安稳现行生育方针。
四是表现公民施行计划生育权力与责任的一致。
五是着重严格执法行政。
六是坚持分类办理。
七是学习世界有意经历
 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许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合法为别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使用超声技能和其他技能手段为别人进行非医学需求的胎儿性别判定或许选择性其他人工停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判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假造、变造、生意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差错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能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许延误抢救、诊治,形成严峻后果的,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讨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移用、贪婪计划生育经费或许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假造、篡改或许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规则,不实行帮忙计划生育办理责任的,由有关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判;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则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则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别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许安排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回绝、阻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阻止;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在施行计划生育办理过程中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人口的有用操控是一个发达国家的首要事宜。因而,关于我国的人口操控是不行小觑的一个问题。只要把握好人口比例才能使国家不断开展。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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