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7 10:23浏览量:1190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和公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拘捕或拘捕后需求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拘押或暂时免除其拘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过较轻,没有必要拘捕,对有或许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及其他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选用取保候审。
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控制、拘役更为凶猛,或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过较重,如果在采纳取保候审时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且没有拘捕必要时,能够选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处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请求。
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其延聘的律师能够为其请求取保候审。请求取保候审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议。
公安机关、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请求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赞同的答复。决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许公民法院院长同意,并签发《取保候审决议书》和《履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交纳确保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赞同取保候审。不赞同取保候审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阐明不赞同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自行决议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履行。
取保候审的履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履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议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奉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今后,担任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将确保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奉告确保人免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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