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05:45浏览量:2854

理论上以为,司法确定著名商标仅仅在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现实确定,其效能规模应仅限于个案,比行政确定的效能规模小许多。但实践中司法确定与行政确定的不同并不显着。当发作商标胶葛时,司法确定依然能够做为著名商标的依据,然后享用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对从前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确定的著名商标恳求维护的,对方当事人对触及的商标著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检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检查”,该规则认可著名商标的司法确定在其它案子中适用,直接扩展了司法确定著名商标的效能规模。
但著名商标的确定不是一了百了、原封不动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跟着客观形式的改变而改变,在下次需求作为著名商标维护时分,如对方提出异议,依然需求再次确定,仅仅曩昔的确定能够作为参阅,有利于新确定的成功完成。
因而,若要坚持著名商标的效能,企业有必要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注重企业品牌形象、经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哪怕是件何足挂齿的维权记载,都将成为“受维护的资料”为再次确定著名商标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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