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的彩礼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6 09:12浏览量:1264
分手后的彩礼法律规则是什么?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网友发问:
我与黄某(女)上一年冬季在家园按风俗摆了成婚酒席,在筹办酒席前,我依照风俗送了彩礼19999元到黄某家,但酒席举行后咱们并没及时到民政局挂号成婚,约好来年春天再挂号,但在随后的同居期间,咱们常因小事常发作争持,最终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请问我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答: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你们两边并没有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因而您要求返还彩礼钱的恳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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