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6 12:38浏览量:1717

【案情】
2007年7月,某饰品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作者自带生产东西,在工厂车间干事,由工厂分配生产使命,按合格产品计件付酬。陈某被工厂选用,两边未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劳作中,因为该厂办理松懈。没有规则上下班时刻,劳作者只需完结工厂交给的使命,即可回家;劳作报酬收取也比较随机,一般按前阶段加工的合格产品数量付酬。2008年8月,陈某在车间劳作中,被切伤右手,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过后,陈某以为自己在作业中受伤,应按工伤对待。饰品加工厂以为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劳作联系,不能享用工伤待遇。陈某未得到工厂合理答复后,向当地劳作裁定委员会提请裁定。
【不合】
本案中,关于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劳作联系仍是加工承包联系,以及陈某能否享用工伤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陈某应享用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未与陈某签定劳作合同,其意图是为了躲避自己应当对劳作者承当的劳作保护和工伤保险职责,不能以此来否定两边存在的现实劳作联系。
另一种定见以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加工承包联系,陈某不该享用工伤待遇。陈某与饰品加工厂未签定劳作合同,也没有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刻,也没有其他准则束缚劳作者,两边的位置是相等的,仅以陈某在工厂内劳作来断定陈某与工厂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是片面的。当然,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当事人对形成的危害均无差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一起的利益进行活动时遭到损伤的,能够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必定的补偿,饰品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陈某必定的补偿。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陈某应享用工伤待遇。理由如下:
承包合同是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意图,合同的标的是承包完结的作业效果,而不是劳作过程自身。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从属联系,二者之间的联系是相等的。劳作合同的标的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在劳作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有从属联系,用人单位是办理者,劳作者是被办理者。
本案中,饰品加工厂采纳招工的方法,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使命以定做的方法交给陈某,两边一开始就不具有树立加工承包联系的意思,而是期望树立劳作联系。尽管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未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但现实上饰品加工厂是办理者,陈某是被办理者,工厂为陈某分配劳作使命,陈某自带东西,按工厂要求完结生产使命。至于饰品加工厂办理较为松懈,没有为劳作者供给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刻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来否定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的现实劳作联系。
所以,陈某在劳作时刻和劳作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享用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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