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4 18:00浏览量:2731
1.发票的概念和内容
(1)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据。
(2)发票的内容。发票的根本内容包含发票的称号、字轨号码、联次及用处、客户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产品称号或运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称号(章)等。
有代扣、代收、托付代交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含代扣、代收、托付代交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托付代交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含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挂号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称号、地址及其税务挂号号。
发票的根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检;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据;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还应包含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据。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依据需求可适当增减联次并承认其用处。
发票品种的区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承认。
2.发票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一致印制。制止私印、假造、变造发票。详细规则如下:
(1)印制企业的承认。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施一致处理的准则,严厉查看印制发票企业的资历,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意印制发票和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求。
2)能够依照税务机关要求,确保供给。
3)企业处理标准,有严厉的质量监督准则。
4)有专门车间出产、专用库房保管,专人担任处理。
5)能严厉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用品出产处理规则。
在发票印制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有必要依照要求印制。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结束的制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则检验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掉。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赞同后会集毁掉。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称号、用票单位称号、发票称号、品种、联次、标准、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刻和地址等内容。
(2)发票防伪专用品准则。发票防伪专用品出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防伪专用品出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出产企业有必要依照要求印制或出产。
发票防伪专用品出产通知书应当载明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称号、发票防伪专用品称号、首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方案产值等内容。
(3)发票套印全国一致发票监制章和不定时换版准则。发票应当套印全国一致发票监制章。全国一致发票监制章的款式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则。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造。制止假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施不定时换版准则。不定时换版的详细时刻、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承认。
(4)印制发票运用文字的规则。发票应当运用中文印刷。民族自治当地的发票,能够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践需求的,也能够一起运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5)发票印制地的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运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赞同,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制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3.发票的领购
(1)发票领购的条件。依法处理税务挂号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税务挂号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领购发票。请求时,应供给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挂号证件或许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政印章或许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请求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供给以上证明时,还应当供给加盖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承认专章的税务挂号证(副本)。非增值税交税人和依据增值税有关规则承认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起,《发票处理方法实施细则》作了详细解说:
税务挂号证件是指税务挂号证(正、副本)、注册税务挂号证(正、副本)。
购票请求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称号、所属职业、经济类型、需求发票的品种、称号、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财政印章是指单位的财政专用章或其他财政印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许不方便运用)财政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一致规则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称号、税务挂号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款式和运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承认。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品种、数量以及购票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含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称号、所属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法、核准购票品种、发票称号、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载、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购票方法是指批量供给、交旧购新或许验旧购新等方法。
(2)暂时运用发票的领购。需求暂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直接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凡需向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供给发作购销事务的凭据以及供给承受服务或其他运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则应当缴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一起交税。
暂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运营活动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运营地税务机关请求领购运营地的发票。
暂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运营活动领购发票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则。
(3)领购发票的保全方法。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暂时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请求领购发票的,能够要求其供给确保人或许依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金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越10000元的确保金,并期限缴销发票。此处所称确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担保才能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确保人。确保人赞同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供给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含担保目标、规模、期限和职责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确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用。
如期缴销发票的,免除确保人的担保责任或许交还确保金;未如期缴销发票的,由确保人或许以确保金承当法律职责,即责令确保人交纳罚款或许以确保金交纳罚款。
供给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的详细规模,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暂时运营活动供给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的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则。
4.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发票的开具
1)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一切单位和从事运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付出金钱,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改变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逐栏、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政印章或许发票专用章。运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并运用税务机关一致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依照次序号装订成册。
不符合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开具发票的要求
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发票。末发作运营事务一概禁绝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有必要做到按号码次序填开,填写项目完全,内容实在,笔迹清楚,悉数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政印章或许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运用中文。民族自治当地能够一起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够一起运用一种外国文字。
2)开具发票后,如发作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有必要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或获得对方有用证明;发作出售折让的,在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后,从头开具出售发票。
3)运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并运用税务机关一致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依照次序号装订成册。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赞同,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赞同,不得拆本运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展专业发票运用规模。制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能够规则跨市、县开具发票的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赞同,不得跨规则的运用区域带着、邮递和运送空白发票。制止带着、邮递或许运送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发票运用挂号准则,设置发票挂号簿,并定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发票运用状况。在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税务挂号的一起,处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改变、缴销手续。一起,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则寄存和保管发票,不得私行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挂号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毁掉。
5.发票的查看
1)税务机关在发票查看中能够行使以下权利:查看权、调出发票查验权、查阅仿制权、问询权、运用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等手法调查取证权,并可有权进行下列查看:查看印制、领购、开具、获得和保管发票的状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仿制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状况;在查办发票案子时,对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和材料、能够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
2)印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承受税务机关依法查看,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隐秘。税务人员进行查看时,应当出示税务查看证。税务机关需求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平等的效能。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承受。税务机关需求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3)单位和个人从我国境外获得的与交税有关的发票或许凭据,税务机关在交税查看时有疑问的,能够要求其供给境外公证组织或许注册会计师的承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阅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据。
4)税务机关在发票查看中需求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状况时,能够向持有发票联或许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宣布发票填写状况核对卡。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状况核对卡”后,应在15日内填写有关状况报回。“发票填写状况核对卡”的款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承认。
6.法律职责
(1)未按规则印制发票、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有: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假造、私刻发票监制章,假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出产通知书”出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印制发票和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则毁掉废(次)品而形成丢掉的。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未按税务机关规则拟定印制发票和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处理准则。
9)其他未按规则印制发票和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未按规则领购发票的行为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别人供给发票或许借用别人发票。
5)盗取(支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则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则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完全。
4)涂抹发票。
5)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
6)未经赞同拆本运用发票。
7)虚拟运营事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发票开具内容与实践不符。
10)未经赞同,跨规则的运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替代发票开具。
12)扩展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模。
13)未按规则陈述发票运用状况。
14)未按规则设置发票挂号簿。
15)其他未按规则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行为有:
1)应获得而未获得发票。
2)获得不符合规则的发票。
3)获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改变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则保管发票的行为有:
1)丢掉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掉或私行毁掉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挂号簿。
4)未按规则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掉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则树立发票保管准则。
7)其他未按规则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则承受税务机关查看的行为:
1)回绝查看。
2)隐秘实在状况。
3)刁难、阻遏税务人员进行查看。
4)回绝承受《发票转换证》。
5)回绝供给有关材料。
6)回绝供给境外公证组织或许注册会计师的承认证明。
7)回绝承受有关发票问题的问询。
8)其他未按规则承受税务机关查看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能够别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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