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20:58浏览量:955
一、事例简介
王某,2岁时因母亲逝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日子。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当。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日子,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脱离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获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玩耍中不幸溺水逝世。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稳妥公司报案,要求给付稳妥金,但稳妥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稳妥利益为由回绝给付。两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二、稳妥公司对本案的处理定见
稳妥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的外公和王某之间现已构成抚育联系,依据我国《稳妥法》第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则,王某的外公对王某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合同建立并收效。可是,王某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获益人。稳妥公司应向王某的父亲给付稳妥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的外公和王某之间是托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联系。王某的外公作为托付监护人对王某不具有稳妥利益,但其作为托付监护人,可代王某的父亲为王某投保。因王某的父亲对王某具有稳妥利益,所以,稳妥合同建立并收效。可是,王某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获益人。稳妥公司应向王某的父亲给付稳妥金。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的外公作为托付监护人,可代王某的父亲为王某投保。可是,在该案中,王某的外公并不是“代”王某的父亲为王某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王某投保。因作为托付监护人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稳妥利益,所以稳妥合同无效,稳妥公司不该承当稳妥职责,不该给付稳妥金。
三、本案剖析
本案争辩的焦点是:王某的外公对外孙女王某是否具有稳妥利益?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是不是署理行为?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具体剖析如下:
(一)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抚育联系
我国《稳妥法》第53条规则:“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稳妥利益:/1.自己;/2.爱人、子女、爸爸妈妈;/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育、奉养或许抚育职责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则外,被稳妥人赞同投保人为其缔结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稳妥人具有稳妥利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定见》)第12条规则:“民法通则中规则的近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
依据《定见》可知:王某的外公是王某的近亲属。依据《稳妥法》第53条可知:作为近亲属的外公并不必定对外孙女王某具有稳妥利益,只要二者之间一同构成抚育联系时,王某的外公对王某才具有稳妥利益。那么,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有抚育联系吗?
首要,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没有法定的抚育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规则:“有担负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关于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职责……”。上述法令规则,充分肯定了外祖爸爸妈妈有抚育外孙子女的职责,不过这种抚育职责的承当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1)外孙子女的爸爸妈妈均已逝世或无力抚育;(2)外孙子女没有成年,的确需求抚育教育;(3)外祖爸爸妈妈确有担负才能。在该案中,王某的外公有担负才能,且王某没有成年需求抚育教育。可是,王某的父亲健在,且有抚育才能。所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承当法定的抚育职责,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抚育联系。
其次,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也没有事实上的抚育联系。所谓抚育是指从经济上、日子上、精力上等各个方面对被抚育人进行照料、维护和办理。但抚育人对被抚育人的抚育职责首要体现为抚育费的付出。抚育人对被抚育人的抚育职责可托付别人代为进行。本案中,王某2岁至3岁时,一向与外公外婆一同日子,但王某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当。由此可知,王某的父亲作为王某的法定抚育人一向在实行自己的抚育职责,他既是王某的法定抚育人也是王某事实上的抚育人,王某的外公仅仅代为照料王某。假如确定王某的外公与王某有事实上的抚育联系,那么,假如王某的父亲招聘一名保姆来照料王某的日子,但王某的悉数费用由其父亲承当,试问,王某的保姆与王某之间有事实上的抚育联系吗?假如王某的父亲将王某送到一所全托的幼儿园,试问,幼儿园与王某之间有事实上的抚育联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既不存在法定的抚育联系,也不具有事实上的抚育联系。所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稳妥利益。
(二)王某的父亲与王某的外公之间是托付署理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定见》第22条规则:“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许悉数托付给别人……”。
本案中,王某的父亲健在且具有监护才能,所以王某的父亲是王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将自己对女儿的监护职责托付给王某的外公。所以,王某父亲与王某外公之间是托付署理联系,即托付人(即王某父亲)与署理人(即王某外公)的联系;因王某的外公是王某的托付监护人,故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是托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联系,即署理人与第三人的联系。
依据我国《稳妥法》第53条和第55条的规则可知:王某的父亲对王某具有稳妥利益,且可以为王某投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由于王某的外公是王某父亲的署理人,所以,王某的外公尽管对王某没有稳妥利益,但王某的外公有“署理”王某的父亲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的权力。
(三)王某的外公是该稳妥合同的投保人
该案中,王某的外公是以王某父亲署理人的身份为王某投保的吗?
署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署理,指署理人以托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代托付人进行法令行为,而使其所发作的法令作用直接或直接归属于托付人。狭义署理,指署理人以托付人的名义进行法令行为,而使其所发作的法令作用直接归属于托付人。我国《民法通则》第4章专设一节规则署理,是我国署理准则的根本规则。依据该规则揣度,我国民法所称署理,仅指直接署理,选用狭义署理概念。署理行为作为一种特别的民事法令行为,其建立除了须具有一般建立要件外,还应具有特别建立要件,特别建立要件有两个:
1.署理行为有必要以托付人的名义进行。这是建立署理行为的首要条件,也是署理行为与一般民事法令行为的首要差异之一。由于署理行为的法令作用并不归属于署理人自己,而是直接归属于托付人。因而,我国法令要求署理行为施行时,应以托付人的名义进行。
2.须由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署理行为不是托付人的行为,而是署理人的行为。因而应由署理人施行。这儿的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指由署理人决议该法令行为意思表明的内容并对该内容进行表明,或许决议是否承受相对人的意思表明。
该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王某父亲的署理人,应以王某父亲的名义为王某投保,即应以王某的父亲为该稳妥合同的投保人。但事实上,王某的外公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王某父亲的名义为王某投保。依据署理行为建立的要件之一(即“署理行为有必要以托付人的名义进行”)可知,该署理行为不建立,更谈不上收效。也就是说,在该稳妥合同中,王某外公是以外公的身份,而非王某父亲托付人的身份签定该稳妥合同的。所以,该稳妥合同的投保人是王某的外公,而非王某的父亲。
就该稳妥合同而言,王某的外公是合法的投保人吗?我国《稳妥法》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则:“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依据上文剖析可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稳妥利益。所以,王某的外公不可以作为该稳妥合同的投保人。从而得出结论:稳妥合同无效,稳妥公司不承当稳妥职责,不该给付稳妥金。
该案中,假如王某外公是以王某父亲的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即以王某的父亲为稳妥合同的投保人,则署理行为建立,稳妥合同有用,稳妥公司应给付稳妥金。
退一步讲,即便王某的外公对王某具有稳妥利益,王某的外公也不能作为投保人为她购买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少儿平安险。我国《稳妥法》第55条规则: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投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稳妥人也不得承保。/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前款规则约束,可是逝世给付稳妥金额总和不得超越稳妥监督办理机构规则的限额。”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本案中,王某未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所以,王某的外公不能作为投保人为她购买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
(四)本案存在的其它法令问题
假定王某的外公可以作为投保人且稳妥合同收效,王某的外公也不能指定自己为获益人。我国《稳妥法》第61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获益人时须经被稳妥人赞同。 /被稳妥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获益人。”本案中,王某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王某的父亲是王某的法定监护人,所以,该稳妥合同的获益人应由王某的父亲指定。该案中,王某的外公私行指定自己为获益人,为无效民事行为,视为未指定获益人。
四、本案启示
稳妥利益是稳妥合同的客体,也是稳妥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稳妥立法均规则无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我国《稳妥法》第12条第1、2款规则:“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当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人通常以投保人不具有稳妥利益为由回绝给付稳妥金。为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稳妥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首要,应从法令上规则稳妥人负有检查投保人对稳妥标的是否具有稳妥利益的职责。之所以让稳妥人而不是投保人承当检查职责,是由于稳妥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格局合同,一般来说,投保人或被稳妥人不像稳妥人那样可以精确地了解。其次,假如稳妥人没有实行检查职责,违背稳妥利益准则出具稳妥单,并给被稳妥人带来财产损失或人身损伤的,稳妥人应对由此发作的危害承当侵权职责和其它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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