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04:26浏览量:1863

“超龄”员工工伤确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2007年7月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定见,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定见。即: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确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可按劳作联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应按雇佣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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